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类能源化工商品与服务(以下简称“现货商品”)单向竞价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购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第3号令)、《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各类现货商品的单向竞价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现货商品的单向竞价交易活动,包括在产能预售-直销交易版块开展的单向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等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竞价发起方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现货商城交易版块或产能预售-直销交易版块,通过现货单向竞价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竞价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商品质量、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等单向竞价标的信息,邀约符合资格要求的竞价参与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自主报价,按照预先设定的成交规则进行现货商品销售或采购的单向交易方式。
第五条 “单向竞价标的”是指单向竞价发起方拟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购销的现货商品或经交易中心批准、公告的其他标的物。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现货商品均须符合国家对相关商品设定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单向竞价交易分为类拍卖交易(以下简称“类拍卖”)与类招标交易(以下简称“类招标”),以及交易中心适时通过官网公布的其他竞价交易方式。
第七条 类拍卖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交易商作为发起方(以下简称“卖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起拍价、报价方式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名称、质量标准、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交收地点等),由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作为竞价方在起拍价以上报价,在设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交易规则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支付和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
类拍卖包括升价拍和询价拍,以及交易中心适时公告的其他类拍卖交易方式。
升价拍是指卖方作为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起拍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起拍价以上报价(“公开增价”或“自由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支付和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
询价拍是指卖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向买方发出邀约,并预设起拍价与最低限价(以下简称“底价”),邀约中明确拍卖数量。买方出价低于底价的,为无效出价。最终竞价交易系统从最高出价对应数量开始累计,累计数量达到邀约总量停止取价,最低取价即该竞拍订单的定价,履约定金以此定价为依据收取;如果所有有效出价数量累计不足邀约总量,交易系统将依据竞价发起人事先设定的竞价达成率规则判断是否成交,若成交则最低有效出价即该批次订单的定价,履约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收取。价格确定后,竞价交易系统再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参与竞拍的买方分配订单量,并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支付和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类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类招标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信息(商品名称、质量标准、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交收地点等),参与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支付和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
类招标包括采购类招标交易和销售类招标交易,及交易中心适时公告的其他类招标交易方式。
采购类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类招标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的最高限价(以下简称“底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卖方在底价以下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支付和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
销售类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类招标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的最低限价(以下简称“底价”)及其他交易条件,买方在底价以上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支付和商品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底价”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交易系统中标明的保留价。底价由发起方决定是否对外公布。
第十条 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增加、修订具体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增加、修订的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以交易中心公告的形式适时修订、发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交易商应取得有关的能源化工商品经营资质,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相应品种的购买和销售业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权限后,方可参与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及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信息申报和发布
第十四条 竞价发起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单向竞价交易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通过交易平台对外发布竞价信息。
第十五条 竞价发起方应对其提供单向竞价标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并按规定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单向竞价标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竞价发起方提供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在对外正式公布竞价公告前,竞价发起方可以在交易中心工作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对拟交易资料提出修改;正式公布后,不得提出修改。在交易过程或交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信息有误,属于提供信息错误,由提供方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官网或电子交易平台对外公布有关单向竞价标的的详细交易资料,包括品种名称、商品名称、竞价的买卖方向、竞价交易时间、竞价方式、竞价达成率、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履约担保要求、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储运机构入场作业标准、设施能力标准、交易服务费、履约定金、价格梯度等。具体单向竞价标的交易资料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一)买卖方向是指单向竞价的指向,包括竞买、竞卖;
(二)品种名称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品的分类命名;
(三)产地信息是指交易商品的产地来源信息;
(四)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五)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商品详细质量报告;
(六)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交易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商品数量;
(七)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交易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商品数量;
(八)竞价达成率是由竞价发起人设定,计算方法为竞价方有效申报总量占竞价发起人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当竞价方的有效申报总量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的比例低于竞价达成率时,则全部不成交;当该比例高于竞价达成率时,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九)交收时间:现货电子购销合同按照交收期限分为日、周、月、年和自由商定期限五种情形。其中日交收合同是交收期为一日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周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周(从星期一至星期日)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月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个月(从每月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年交收合同是指交收期为一年(从每年第一日至年末最后一日)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自由商定期限合同是指交收期由竞价发起方自行设定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
(十)交收地点是指现货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厂、第三方储运设施、客户方储存设施、场站等等;
(十一) 交收储运机构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在交易公告或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布;
(十二) 价格梯度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交易系统中设定加价的最小间隔价差。加价的幅度必须是价格梯度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采取履约定金制度。履约定金是指参与单向竞价交易行为的双方,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现货订单或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履行和结算的资金。
参与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足额履约定金,履约定金以交易双方各自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计算的申报交易金额为基数计算得出,具体比例由交易中心根据商品品种另行规定或在竞价公告中发布。
交易中心认可的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等可以抵用履约定金。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以及交易中心公布的其他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中心官网中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单向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当竞价方的有效申报总量大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或达到规定的自动倒计时时点时,系统自动触发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按相应成交规则成交。成交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升价拍以最高竞买价(需不低于底价)、询价拍以最低有效竞买价(需不低于底价)、采购类招标以最低竞卖价(需不高于底价)、销售类招标以最高竞买价(需不低于底价)等。若单向竞价全程无竞价方参与或参与单向竞价的价格未符合竞价发起方的要求,报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类现货商品的价格为指定交收地点的含税价格(保税商品的交易价格另行规定),以人民币计价,并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价发起方和出价方需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履约定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仓单等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和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发起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履约定金。
第二十六条 参与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登录竞价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单向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凡是通过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的交易都视为交易商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竞价方应在单向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阅读单向竞价标的的交易条件,一旦报价成功,不能撤单。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参与单向竞价交易时,履约定金自动冻结。单向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公告约定或交收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单向竞价交易发起报价的有效期截至单向竞价发起方设定的单向竞价交易结束时间。单向竞价交易结束时当日所有未成交的单向竞价发起申报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单向竞价交易成交后,竞价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生效后不可撤销。除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规则和/或交易办法(包括交易中心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应作为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具有约束力,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在参与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需要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包括单向竞价交易手续费与交易场次费。
交易手续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场次费是由交易中心向竞价发起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取消交易商参与单向竞价交易资格: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正在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违反本规则及其细则、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或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交收与结算流程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现货单向竞价交易采用以下两种交收方式或按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
第一种:线下结算、线上交收:
(一)在交易商申请交收后(交易系统中买方或卖方下单操作后),买方交易商按照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时间和付款方式将足额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
(二)卖方交易商在收到足额货款已到账的通知后,将商品货权转移给买方,随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采用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买方交易商指定地址;
(三)买方交易商在收到卖方交易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后,应按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剩余货款划转到卖方;
(四)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交易交收完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自动释放双方履约定金。
第二种:线上结算、线上交收:
(一)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生成后,买方交易商的履约定金自动转化成货款,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剩余货款,交易系统冻结所采购商品全额货款;
(二)卖方交易商在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所销售商品货权转移至买方交易商名下,或按合同约定将所销售商品送达买方指定交收点;
(三)买方交易商在收到卖方交易商商品货权或确认收货后,于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收货,交易系统收到买方交易商确认指令后将足额货款转到卖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交易系统自动释放卖方履约定金;
(四)卖方交易商在收到买方收货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买方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采用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买方指定地址,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开票;
(五)买方交易商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验票通过,交易系统收到确认验票通过指令后,将剩余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四条 各交易品种的具体交收业务流程、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或以交易公告形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交收方式交易中心另行公告,具体流程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第七章 质量检验与计量
第三十六条 实物商品质量检验和计量确认机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或从交易中心推荐的检验机构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公证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交易中心根据检验结果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第八章 违规违约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账户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负有如约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为保证成交的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一定比例履约定金,一旦交易商在单向竞价交易以及交收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该履约定金全部或部分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三十九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单向竞价商品并根据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单向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起拍价、底价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如单向竞价发起方提供不实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或者出现以上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中止、终止单向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四十条 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单向竞价交易违规:
(一)交易商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二)交易商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三)交易商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现货交易的规定;
(四)竞价发起方参与该单向竞价标的的竞价或委托他人代竞价发起方进行单向竞价申报。
(五)竞价方阻挠其他竞价方发起单向竞价申报或与其他竞价方串通、恶意压价等,损害他人利益。
(六)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构成违规行为。
违规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交收规则的约定,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现货商品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交易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出现异常行情,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为控制和化解交易中心及交易商的交易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对参与现货商品交易的部分或全体交易商提高履约定金的支付标准;
2.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交易账户的新挂/新摘现货交易的交易权限;
3.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出现异常的交易品种的交易;
4.限制交易商对资金结算账户出金;
5.限期变更或转让;
6.代为转让部分或全部订单;
7.其他可行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各产品报价限制,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市场、维护交易秩序。如有调整,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因交易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致使无法交易或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交易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上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第四十四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交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送达。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当事人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
第五十条 交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等与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无论该种争议是因合同违约、提货手续、缔约过失还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该解决争议的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即使任何一方在争议解决中并非以第一被告(第一被申请人)角色参与其中,各方同意仍将各方之间的争议按上述仲裁条款进行解决,即各方不应因前述角色而改变仲裁条款对各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权。交易商与银行金融机构基于双方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但不得将交易中心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所有涉及交易中心参与的诉讼、仲裁程序,必须按上述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管辖。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并对交易资格采取暂停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冲突的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