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类大宗商品现货订单挂牌交易交收的各项行为,维护现货订单的交易交收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第3号令)、《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版块进行的现货订单交易与交收活动。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与交收系统包括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和现货交收系统。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要求,交易商应取得有关的商品经营资质,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相应交易品种的交易交收业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及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现货订单(以下简称“订单”)是指销售方基于真实产能、商品在库库存、实际商品采购合同、产能预购订单、拼单采购订单、税控系统导出的近期货物清单或开票明细、上游供货商或下游客户提供的近期供货/采购证明、公开市场交易数据等交易中心认可的现货供应能力,或采购方基于实际产业需求,由买卖双方基于自身商品买卖意愿,在交易中心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发出商品销售或采购要约,买方或卖方摘牌成交后,到期按要约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商品非标预售/预购订单。是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含商品品种、质量标准、数量、质量检验方式、升贴水标准、计量方式、商品单价、履约定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要素,订单成交后不可撤销。订单商品品种须符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商品相关规定。
第六条 现货订单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以挂牌形式进行商品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中心采用履约定金制度作为履约保障。
第七条 订单挂牌交易分为挂牌采购商品和挂牌销售商品。
第八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订单买卖要约的交易商。
第九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现货订单买卖要约进行承诺的交易商。
第十条 订单订立指卖方或买方交易商在现货订单市场,依据自身的商品销售或采购需求,自主选择订单批次,并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订单批次规格要求发布需要销售或采购的商品数量、价格、意向交货地等信息,形成买卖要约,摘牌方摘牌后与挂牌方形成现货订单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订单转让指在现货订单市场,持有现货销售订单或现货采购订单的交易商,在订单到期前,通过挂牌采购或销售同一订单批次商品的形式,自主转让所持现货销售或现货采购订单的交易方式,其中转让现货销售订单简称为“买转”,转让现货采购订单简称为“卖转”。
为维护现货订单市场的交收秩序,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现货交易场所的合规要求,保障现货交收义务的有效履行,交易中心规定交易商在进行现货订单转让时,各个交易商买转与卖转的现货订单不能匹配成交。
同时为及时、准确的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和成交价格动态,保障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规定现货订单转让时,如出现同一批次现货订单的卖转挂牌要约与买转挂牌要约价格匹配的情形,将由调货服务商按照匹配的商品价格和商品数量,受让双方交易商所持现货订单,并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现货交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调货服务费由双方交易商承担,费用标准按相关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交易商参与现货订单挂摘牌交易的,即视为认同交易中心制定的上述规则。
第十二条 订单批次是指区分不同商品品种、不同交货区域和不同交货期的序列号,具体商品品种订单批次的标号规则、交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信息由交易中心相关细则或公告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订单成交价(简称“成交价”)是指订单挂牌方和摘牌方通过交易系统成交后达成的商品交易单价。
第十四条交易结算价是指交易日当日该订单批次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或每日闭市前一段时间内该订单批次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为商品单价,具体计算方式以相关公告为准。如当日交易结算价无法确定或异常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公开市场价格或交易结算价确认规则确定或修改当日交易结算价。
第十五条 持单价是指交易商当前持有的现货销售或采购订单的商品单价。交易商在订单成交时的持单价为订单成交价,次日交易商的持单价为上一交易日该批次订单的交易结算价。交易商所持订单的履约定金以持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收取。
第十六条 订单成交价、交易结算价和持单价均以人民币计价,为含税金额。如有调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履约定金是指交易商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电子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仓单等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额度。某一订单批次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交易商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交易商挂/摘牌商品时,交易中心冻结的履约定金为:
履约定金=挂/摘牌商品单价×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交易日日终结算后,持有采购/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应冻结的履约定金调整为:
履约定金=当日交易结算价×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不同商品品种的履约定金比例由交易中心在相关品种的交易公告中另行规定。
订单交收日到期前,交易中心可逐步提高该批次订单履约定金比例,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订单变更补偿金是指挂摘牌双方对订单中的商品买方、商品卖方、商品数量、价格、品质、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订单属性,通过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一项或多项属性变更约定后,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 结算补偿金是指持有现货采购/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在订单到期前因该批次现货订单的当日交易结算价格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持单损益,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在交易商之间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第二十条 交收结算价为该批次现货订单最后N个交易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交易中心在该批次现货订单最后交易日闭市后通过交易系统公布。该批次现货订单交易公告中另有规定的按公告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按规定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以确保履约定金、货款、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或冻结。
第二十二条 订单成交价、交易结算价和持单价等均以人民币计价,为含税金额。如有调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现货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定金、补偿金、货款、交易交收手续费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进行管理、核算、登记,并将相应指令通知指定结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该批次现货订单可以挂牌交易的最后日期。
第二十五条 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现货订单或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交收细则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或交付货物或服务、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业务活动,是现货交易活动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交收申报是指商品购销双方在最后交易日17:00前通过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收系统登记定货/交货意向,提交现货交收需求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交收凭证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交收机构在收到合格商品后,通过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系统向存货人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见证即可提取仓储商品的、可转让可拆分的数字凭证;或是商品销售方通过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系统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持有方可按载明规则到商品销售方指定地点提取商品的、可转让可拆分的数字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交收凭证的生成签发包括入库申报(如有)、商品入库(如有)、验收(如有)、凭证注册申请、指定第三方交收机构签发、货主确认(如有)、交易中心确认等环节,交收凭证应载明事项包括存货人、商品品种、数量、质量、损耗标准、储存期间、仓储费、签发人等信息,各类商品品种交收凭证的生成签发规则和应载明事项由交易中心相关细则中另行规定。交收凭证开具企业需保证交收凭证与商品的真实性。
交收凭证注册签发完毕至交收凭证过户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商品销售方承担;交收凭证过户之后的交收凭证过户、提货、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商品采购方承担。交收凭证对应商品应当在质量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交收凭证注销是指凭证合法持有人完成提货或者申请将其凭证转为其他形式的现货货权证明后,由交收凭证签发机构在交易中心交收系统办理凭证退出的过程。
第三十条 订单交收日(以下简称“交收日”)是指现货订单挂摘牌双方按照订单批次的约定,完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签署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各类商品品种某批次订单的最后交易日、交收日等由交易中心在相关交易细则或交易公告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异议截止日是指采购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最后日期,商品出库时或采购方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第5个交易日为质量异议截止日。
第三十三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与商品现货交易相关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三十四条 指定第三方交收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履行实物交收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本办法中指定交收机构包括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交收厂库。
第三十五条 现货订单商品的交收方式按商品交收与资金结算形式分为“线上交收、线上结算”和“线下交收、线下结算”两种方式。交易中心现货订单各批次商品支持的交收方式详见各批次商品上市公告。
“线上交收、线上结算”指交易商通过现货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后,在交易系统中完成仓单等货权凭证的转移、资金划转、发票确认等事项的交收方式。
“线下交收、线下结算”指交易商通过现货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线下完成商品交付、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事项的交收方式。购、销双方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将货款支付、商品提货等交收凭证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十六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交易时间有调整的交易中心将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现货订单的相关信息要素和要求在交易中心商品上市公告约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商品信息。
第三十八条 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中的订单挂牌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挂牌采购或销售商品的价格,该价格为含税价,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修改、撤销没有成交的挂牌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摘牌成功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到期按订单约定签署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现货订单。
第四十条 现货订单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用自有账号登陆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仔细阅读并确认相关须知,并自愿完成相关行纪服务协议的确认后,交易中心为其开通商品挂摘牌交易权限。
(二)商品挂牌
挂牌方在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中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订单批次规格要求,先选择意向交收地点,再发布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数量、价格、品质、产地、交货时间等信息,形成商品买/卖要约;商品挂牌成功的同时,交易中心按规则要求冻结其相应数额的履约定金。
现货订单交易版块商品销售的交易商在交易中心各交易版块的挂牌销售商品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为其核定的商品销售总额范围以内。交易中心将基于交易商提交的供货能力证明,为每个销售方交易商核定其在交易中心各交易版块可挂牌销售的商品数量总额,交易商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新设立企业,交易中心将按中小贸易企业平均销售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初始可卖货总量。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后续的交易交收履约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其可销售商品总额。
(三)商品摘牌
摘牌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协议的约定对挂牌方发布的商品买/卖要约按照匹配规则进行摘牌,摘牌成功后即视为买/卖双方完成了现货订单的订立或转让,摘牌成交的同时交易中心冻结相应数额的履约定金。
(四)订单日结算
交易中心根据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的当日交易结算价计算交易商的履约定金和结算补偿金,当日交易结算价为交易商所持订单下一交易日的持单价。其中结算补偿金的计算与管理规则在相关商品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五)订单挂牌有效期内,未被摘牌和未被撤销的剩余挂牌量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和摘牌操作时,应按规定在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准备金,以确保履约定金、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货款、交易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对每一交易商的履约定金、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货款、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的订单变更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持有商品采购订单的交易商在通过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转让订单时,其订单变更补偿金=【(采购订单转让商品单价 - 持单商品单价)× 转让商品数量】/常数
持有商品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在通过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转让订单时,其订单变更补偿金=【(持单商品单价 - 销售订单转让商品单价)× 转让商品数量】/常数
上述不同商品品种订单变更补偿金计算公式中的常数为1,交易公告中另有约定的按公告执行。
以上订单变更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四十四条 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的提高、结算补偿金以及订单变更补偿金的计算结果都可能导致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交易商应随时查看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时,即视为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中心也可以其它通知形式告知交易商),交易商应在第2个交易日开市前或交易中心规定时限内及时补足资金或变更现货订单,使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若交易商未在交易规则要求的期限内使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提供其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及时查看当日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于次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同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如交易中心发现结算数据有误,有权进行调整。视为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现货订单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现货订单和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对相应的现货商品进行所有权变更或实物交收,并付清货款的手续办理过程。交易商需按照现货订单和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完成商品交收。交易中心跟踪监督交易商履约及交收过程,并为交易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八条 各类商品订单批次的交收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该商品品种现货交易的通行做法在相关交易细则、交易公告或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现货订单交易的商品交收方式按执行时间分为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两种方式。各商品品种和各订单批次的交收方式由相关商品订单上市公告进行约定。
第五十条 提前交收是持有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按照现货订单的约定,在交收系统中,自主发布并自愿达成提前交收意向,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收并付清货款的交收方式。
第五十一条 现货订单交易的提前交收与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
在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系统提前交收专区中协商达成提前交收意向的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提前交收的买卖双方持有订单信息、数量、商品单价、交收地点、交收形式等。
(二)合同签署
交易中心按交易商协商达成的交收意向为交易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交易双方在当天完成合同签署确认。
(三)购销双方交易商按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现货订单交收办理,包括货权转移、商品交付、货款支付、验收与发票开具。
(四)质量异议
采购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或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交易中心将通知销售方交易商进行协商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商品出库前或采购方交易商在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二条 到期交收是现货订单到期后,由交易中心按照现货订单的约定,对持有现货订单的购销双方在交收日统一进行交收匹配,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在交收期内完成商品所有权变更或实物交收和付清货款的交收方式。交易商参与现货订单交易,即视为完全认同交易中心的到期交收匹配规则和交收匹配结果。
第五十三条 现货订单交易的到期交收与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交收申报
持有现货订单交易商须在现货订单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收申报。持有现货采购订单或销售订单的交易商须在该批次订单最后交易日17:00前,通过交易中心的现货订单交易系统发起定货/交货申报,登记定货/交货意向,申报内容包括品质等级、数量、意向交收点等,定货/交货申报商品数量应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如订单持有方变更定货/交货申报相关事项,则以最后变更时间作为改订单定货/交货申报发起时间,在此时间之前的申报无效。交收申报数量不得超出该交易商当前持有的未申报的现货采购订单商品总量,否则该次申报无效。
持有采购订单的交易商与持有销售订单的交易商也可在交收申报时自主达成到期配对交收意向,双方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形成交收匹配单,到期按交收匹配单执行交收,达成交收申报匹配的订单不再参与到期统一交收配对。
(二)交收匹配
现货订单到期后,交易中心在交收日为所有未提前交收、未自主匹配的现货订单持有人进行订单交收匹配。交易中心按“时间优先、数量接近、就近匹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匹配,并尽量满足买方交收需求。交易中心将在交收日形成交收匹配结果,交易商可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查看。交易商参现货订单挂摘牌交易的,即视为认同交易中心的到期交收匹配规则和交收匹配结果。
(三)合同生成及签署
交收匹配完成后,交易中心基于入市协议与订单条款的约定,按照现货订单交收结算价为交易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
1.合同交收地点
买卖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且双方交收意向地一致的,交易中心按该意向地为双方生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但交收意向地不一致的,交易中心按卖方申报意向地为双方生成购销合同;买方进行交收申报,卖方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交易中心按买方意向地为双方生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均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交易中心按该批次订单基准交收地为双方生成购销合同。
2.货款计算
商品采购订单持有人全额货款=(现货订单交收结算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交收数量
商品销售订单持有人全额货款=(现货订单交收结算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交收数量
其中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标准由交易中心在该批次订单交易公告中约定。
购销双方交易商应于交收日及时完成相关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签署,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署相关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视为该交易商违规,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四)提交交收凭证和商品准备
交收订单采用“线上交收、线上结算”的:销售方交易商须在订单批次交易公告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系统提交足量的,并符合该订单批次交收标准的交收凭证用于交收。交易中心冻结对应交收凭证。卖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交收凭证构成违约,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交收订单采用“线下交收、线下结算”的:销售方交易商须根据合同约定准备符合该批次订单交收标准的足量商品。
(五)货款准备
交收订单采用“线上交收、线上结算”的:采购方交易商须在订单批次交易公告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支付剩余货款,交易中心冻结对应货款金额。买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准备货款构成违约,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交收订单采用“线下交收、线下结算”的:采购方交易商须根据双方约定准备所持订单匹配商品的足额货款。
(六)交收凭证转移与货款支付
交易商按相关现货电子购销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现货订单交收办理,包括货权转移、商品交付、货款支付、验收与发票开具。
(七)质量异议
采购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或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交易中心将通知销售方交易商进行协商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商品出库前或采购方交易商在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的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四条 现货订单买卖双方进行交收,交收服务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仓储费、过户费、出库费等费用标准参考交易中心公告,具体由买卖双方自行与仓库结算。
在采购方交易商收到商品交收凭证或商品之前,交收商品所产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销售方交易商承担;交收凭证或商品过户给采购方的过户费,及提货或过户后所产生的出库费等相关费用由采购方交易商承担。
第五十五条 采购方交易商在收到交收凭证后须按凭证备注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提货、仓储延期等业务操作,逾期未办理由交易商与第三方交收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应对其现货交易账户在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和现货交收系统参与现货订单交易与交收活动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五十八条 对于现货订单挂牌交易交收活动中交易商违规违约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措施,以《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与交易中心相关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交易商品品种的履约定金收取比例,交易商应按要求在其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交易准备金。
第六十条 为保障现货订单挂牌交易市场的稳定,减少意外波动,交易系统中对交易商品每日设置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交易商可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范围内进行自由报价。当日最高/最低限价以前一日交易结算价为基准,在此价格上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商最终履约,避免商品采购销售量过大造成交收风险,交易系统中对各个商品的采购和销售量进行最大量限制,该最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需求总量的一定比例。必要时,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中可以采取调整该商品采购量或销售量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交易商有效合理参与现货订单挂牌交易,减少误操作,避免信用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通过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对单笔交易商品数量、单个交易商或多个关联交易商采购量或销售量进行最大量的限制,交易商可以书面申请提高其最大量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为了保障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如约履行,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拒绝某个或某些交易商通过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进行现货订单交易,或者直接限制某个或者某些交易商使用相关交易系统的权限。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出现异常行情,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商可能出现结算、交收危机,为控制和化解交易中心及交易商的交易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参与现货订单交易的部分或全体交易商提高履约定金的支付标准;
(二)限制相关现货订单交易品种或现货交易账户新挂/新摘现货订单交易的交易权限;
(三)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出现异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的现货订单交易;
(四)对已订立的现货订单采取限期变更或转让、代为转让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
(五)限制交易商对资金结算账户出金;
(六)调整某现货订单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价;
(七)其他可行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因交易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致使无法交易或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交易系统最终记录的有效交易数据或上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第六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临时调整交易开始、交易结束时间、暂停交易等措施:
(一)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
(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干预等社会原因;
(三)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故障、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突发事件;
(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五)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对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不予确认,对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障碍等非正常运行因素导致的交易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双方协商处理现货订单或现货电子购销合同项下的履约事宜。
第六十八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交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送达。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当事人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等与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无论该种争议是因合同违约、提货手续、缔约过失还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该解决争议的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即使任何一方在争议解决中并非以第一被告(第一被申请人)角色参与其中,各方同意仍将各方之间的争议按上述仲裁条款进行解决,即各方不应因前述角色而改变仲裁条款对各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权。交易商与银行金融机构基于双方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但不得将交易中心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所有涉及交易中心参与的诉讼、仲裁程序,必须按上述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管辖。
第七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并对交易资格采取暂停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交易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冲突的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