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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市场合作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版)
2025-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生态服务网络,更好地为产业客户提供现货交易服务,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现货订单交易版块(例:“LNG订单通”)、产能预售-行纪版块(例:“LNG采销通”市场)实行市场合作服务商(以下简称“合作服务商”)制度,每个入市交易的企业客户须通过自主选择或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形式,确定一家合作服务商,由该合作服务商协助交易中心为企业客户提供入市指导、交易交收结算风控等规则及系统操作培训、风险提示等服务。为规范交易中心合作服务商的业务行为,维护合作服务商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合作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服务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协同交易中心为企业客户提供入市注册指导、客户交易交收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等相关机构。

第二章 合作服务商准入

第四条 合作服务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等相关机构。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近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熟悉LNG商品现货贸易模式及交易中心有关业务,客户资源广泛,具有市场开发以及客户服务能力;

5.配备专职团队至少1-3人,从事市场服务推广等相关工作。

6.未在LNG订单通/采销通市场开展现货交易交收业务; 

7.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合作服务商的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市场合作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版)》及相关交易交收规则的全部内容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市场合作服务商资格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扫描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授权,须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与合作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并将合作服务商相关信息在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合作服务商主要负责的业务范围:

1.接受意向企业咨询,指导企业办理入市手续;

2.接受交易中心指派,为相关企业客户提供交易、交收、结算、风控等规则解读及系统操作培训;

3.对企业客户进行风险能力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

4.协助天津交易中心处理企业客户的投诉、违规违约事件及相关风险事件;

5.与客户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合作服务商的业务范围以交易中心和合作服务商签署的协议为准。未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合作服务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其业务范围。

第八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合作服务商可根据其服务内容及相关协议的约定,通过向企业客户或交易中心收取费用的方式获得收益,具体收益方式与收费标准,以协议约定或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合作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交易中心每年对合作服务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包括业务审查和合规审查,合作服务商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交易中心将根据年审意见对合作服务商采取交易手续费返还比例调整等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与合作服务商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应在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内应完成的指标任务,当合作服务商任一服务期内指标完成率低于双方约定标准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取消其合作服务商资格。

第十二条  合作服务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客户,应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不得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其与交易中心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合作服务商应如实向客户介绍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特点和风险,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获利保证或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各类费用。

第十四条  合作服务商在与交易中心合作期限内,不允许为其他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推广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合作服务商应保守在为交易中心完成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中心商业秘密,以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合作服务商应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充分掌握交易中心业务的培训内容,完成培训后方可开展合作服务商业务,并负责完成对所服务客户的培训与后续维护。

第十七条  合作服务商应协助交易中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向交易中心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建立合作服务商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合作服务商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合作服务商发生以下影响交易中心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服务商承担。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七)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合作服务商在协议未到期前,申请注销其合作服务商资格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及时办理客户关系变更、账务结算等各项注销手续。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内部通报、对外公示、暂停业务、取消合作服务商资格、扣除全部或部分市场服务收益等,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业务;

(二)发展自然人入市交易;

(三)向客户进行虚假或不当宣传,做出获利保证的承诺或与投资者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四)代理客户进行与交易相关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

(五)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活动;

(六)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利用客户信息牟利;

(七)向客户收取本办法或其他协议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八)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以交易中心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及信誉;

(九)通过开假盘、与客户场外对赌等违规方式诱导客户进行交易;

(十)未经交易中心授权,使用交易中心价格行情、指数信息等相关数据;

(十一)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二)违背其与交易中心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且在交易中心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十三)违反交易中心合作服务商管理办法,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十四)私自授权他人以合作服务商名义开展业务;

(十五)参与交易中心LNG订单通/采销通市场的现货交易业务;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服务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客户或交易中心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资金进行扣划并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合作服务商签署的有关协议和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中心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通过适当方式通告合作服务商,修改内容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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