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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产能预售-行纪版块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类大宗商品产能预售-行纪版块(以下简称“采销通”市场)在行纪委托、现货交易、现货交收等各阶段的业务行为,维护“采销通”市场现货交易交收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采销通”市场进行的行纪委托与现货交易交收活动。“采销通”市场包括行纪委托服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中心、行纪服务商、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检验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商应取得有关商品的合规经营资质,方可在交易中心进行相应交易品种的行纪委托与现货交易交收业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一切行纪委托、现货交易交收及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市场主体及运行模式

第五条 根据参与主体及角色不同,参与“采销通”市场的市场主体主要分为交易商、行纪服务商和其他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资质要求,于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入市并取得相关交易资格,可在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交易市场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中心禁止居民自然人入市交易。

第七条 根据对现货商品的不同需求,交易商分为商品采购方和商品销售方。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为交易商或其他机构提供与现货商品有关的行纪代理、仓储、物流、质检、融资、信息等相关市场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包括行纪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指定融资机构、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信息服务机构等。

第十条 行纪服务商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按照“采销通”市场规则,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为其寻找货源/采购需求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采销通”市场运行模式为,采/销双边交易商基于自身商品采购或销售意愿,按照交易中心相关商品批次要求,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向行纪服务商发出寻找货源或采购需求的委托邀请,邀请行纪服务商为其提供寻找货源或采购需求的市场服务,行纪服务商可根据市场供需动态,选择是否接受交易商的委托邀请。行纪服务商接受委托邀请的,须与交易商订立行纪委托服务确认单(以下简称“行纪确认单”),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相关商品批次到期时,由行纪服务商按照行纪确认单的约定,对采/销双边交易商进行配对,采/销双边交易商根据配对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购销合同签订并完成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 “采销通”市场的运行主要分为行纪委托、现货交易、货物交收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行纪委托是指采/销双边交易商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按照交易中心相关商品批次要求,与行纪服务商达成委托代理关系并订立行纪确认单的阶段。在该商品批次到期交收前,经双方同意,可按本交易办法相关规则的约定对已订立行纪确认单中的委托代理事项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现货交易是指相关商品批次到期时,行纪服务商根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行纪服务协议、行纪确认单的约定,对商品采购方和商品销售方进行配对,商品采购方和商品销售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形成购销关系。

第十五条 现货交收是指商品采购方和商品销售方按照现货购销合同的约定,商品销售方向商品采购方转移商品所有权、交付货物,商品采购方向商品销售方支付货款。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后,须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上传合规的相关交收单据。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十六条 委托邀请是指交易商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向行纪服务商发出寻找货源或采购需求的委托行为。委托邀请发出的同时,交易商须按照本办法约定支付足额诚意金并由交易中心冻结。

行纪服务商收到委托邀请后,根据当日委托邀请情况有权选择接受或暂不接受委托邀请。行纪服务商接受邀请的,行纪服务商与交易商须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订立行纪确认单。交易商的委托邀请发出后,与行纪服务商未订立行纪确认单的,交易商可撤回邀请,交易中心同步释放其被冻结的诚意金。行纪服务商未接受邀请订立行纪确认单的,当日闭市后委托邀请失效,交易中心解冻交易商的诚意金。

第十七条 行纪确认单是指行纪服务商接受交易商发出的委托邀请,双方订立的委托服务确认单据,行纪确认单的内容包含交易商委托寻找的货源或采购需求对应的商品品种、数量、商品单价、意向交货地等信息,其它信息要素如商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方式、升贴水标准、计量方式、诚意金标准、交货时间、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要素,由交易中心相关商品批次上市公告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商品批次是指区分不同商品品种、不同交货区域和不同交货期的序列号,具体商品批次的编号规则、交货时间、交收地点等信息要素由交易中心相关公告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 诚意金是指交易商存放在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行纪服务协议与行纪确认单履行的资金,是被行纪委托占用的资金;除货币资金外,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电子仓单等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诚意金额度。某一商品批次诚意金比例或金额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行纪委托价格波动调整交易商诚意金比例或金额。

交易商在发出行纪服务的委托邀请时,交易中心冻结的诚意金为:

诚意金=委托商品单价×委托商品数量×诚意金比例

委托日日终结算后,持有行纪确认单的交易商,应冻结的诚意金调整为:

诚意金=委托商品批次的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已订立商品数量×诚意金比例

不同商品批次的诚意金比例由交易中心在相关商品批次的交易公告中另行规定。

委托到期前,交易中心可逐步提高该商品批次诚意金比例,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委托订立价是指行纪服务商接受交易商委托邀请时,与行纪商订立的行纪确认单中的商品单价;委托终止价是指交易商与行纪服务商达成的委托终止确认单中的商品单价。

第二十一条 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是指委托日当日,该商品批次全部订立的行纪确认单中的商品单价,与全部委托终止确认单中的终止单价的加权平均价,或每日闭市前一段时间内该商品批次全部订立的行纪确认单中的商品单价,与全部委托终止确认单中的终止单价的加权平均价。如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无法确定或异常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公开市场价格或相关细则确定或修改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 持单价是指交易商当前持有的行纪确认单中的商品单价。交易商在行纪委托单订立时的持单价为委托订立价,次日交易商的持单价为上一委托日该商品批次的行纪服务指导价。交易商所持确认单的诚意金以持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冻结。

第二十三条 委托订立价、委托终止价、行纪服务指导价和持单价等均以人民币计价,为含税金额。如有调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风险累积,降低履约风险,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在“采销通”市场采用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是指持有行纪确认单的交易商,在委托到期前,因该商品批次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格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补偿,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采购交易商每日风险补偿金为:

(每日行纪服务指导价-持单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每日风险补偿金为:

(持单价-每日行纪服务指导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以上风险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二十五条 行纪服务委托终止(以下简称“委托终止”)是指交易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的变化,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向行纪服务商提出终止执行行纪确认单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数量的终止申请,行纪服务商选择接受终止申请的业务行为。

行纪服务商收到交易商终止申请后,将以保持需供双边的动态平衡为目标,可选择接受或暂不接受终止申请。若需供双边的商品总量与价格可实现动态平衡,行纪服务商须接受交易商的终止申请。

第二十六条 委托终止补偿金是指委托终止执行后,交易商因委托终止而支付或获得的资金。

为维护“采销通”市场的市场秩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行纪服务商接受交易商的终止申请时,双方应根据委托终止确认单中的终止单价,进行委托终止补偿金的划转。若需供双边未实现动态平衡,行纪服务商无需接受终止申请,交易商可撤回行纪服务商未接受的终止申请,该终止申请当日闭市后失效。

交易商的终止申请未在线上获得行纪服务商接受的,交易商可以线下书面通知的形式,自愿选择强制终止行纪确认单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数量,交易中心将扣除交易商已支付诚意金中对应的部分作为委托终止补偿金。

采购交易商出现线上委托终止情形的,其委托终止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委托终止价-持单价)×终止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出现线上委托终止情形的,其委托终止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持单价-委托终止价)×终止商品数量

以上委托终止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出现交易商线下进行强制委托终止情形的,交易商须支付的委托终止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持单价×终止商品数量×诚意金比例

第二十七条 购销合同基准价为该商品批次最后N个委托日全部行纪服务指导价的算术平均数,交易中心在该商品批次最后委托日闭市后公布。该商品批次公告中另有规定的按公告执行。

最后委托日风险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采购交易商风险补偿金为:

(购销合同基准价-持单价)×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风险补偿金为:

(持单价-购销合同基准价)×商品数量

第二十八条 以上风险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二十九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按规定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以确保诚意金、货款、每日风险补偿金、委托终止补偿金、行纪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或冻结。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委托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诚意金、补偿金、行纪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货款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进行管理、核算、登记,并将相应指令通知指定结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最后委托日是该商品批次可以进行行纪委托或委托终止的最后日期。

第三十二条 交收申报是指商品采销双边交易商在最后委托日15:30前,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登记定货/交货意向,提交现货交收需求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委托匹配是指行纪服务商根据行纪委托协议、行纪确认单、采销双边的交收申报情况,为采销双边交易商进行配对的过程,采销双边交易商须按照配对结果进行现货购销合同签订并完成货物交收。

第三十四条 交收凭证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交收机构在收到合格商品后,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存货人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见证即可提取仓储商品的、可转让的数字凭证;或是商品销售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持有方可按载明规则到商品销售方指定地点提取商品的、可转让的数字凭证。

第三十五条 交收凭证的生成签发包括入库申报(如有)、商品入库(如有)、验收(如有)、凭证注册申请、指定第三方交收机构签发、货主确认(如有)、交易中心确认等环节,交收凭证应载明事项包括存货人、商品品种、数量、质量、损耗标准、储存期间、仓储费、签发人等信息,各类商品品种交收凭证的生成签发规则和应载明事项由交易中心相关细则中另行规定。交收凭证开具企业需保证交收凭证与商品的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交收凭证注销是指凭证合法持有人完成提货或者申请将其凭证转为其他形式的现货货权证明后,由交收凭证签发机构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凭证退出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交易日是指持有行纪确认单的交易商,根据买卖双边配对结果,按照相关商品批次的约定,完成现货购销合同签署,形成明确购销关系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各类商品品种某商品批次的最后委托日、交易日等由交易中心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质量异议截止日是指商品采购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最后日期,商品出库时或商品采购方收到仓单等交收凭证后第5个工作日为质量异议截止日。

第四十条 交收方式按商品交收与资金结算形式分为“线上交收、线上结算”和“线下交收、线下结算”两种方式。交易中心各商品批次支持的交收方式详见上市公告。

“线上交收、线上结算”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后,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完成交收凭证的转移、资金划转、发票确认等事项的交收方式。

“线下交收、线下结算”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线下完成商品交付、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事项的交收方式。采/销双方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将合规商品交收单据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章 行纪委托及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采销通”市场的行纪委托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委托时间有调整的交易中心将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第四十二条 各商品批次的相关信息要素和要求在商品上市公告中约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商品信息。

第四十三条 行纪委托服务系统中的委托报价是指交易商委托行纪服务商寻找货源/采购需求,或交易商向行纪服务商发出终止执行行纪确认单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数量的商品单价。

第四十四条 在委托有效期内,委托方可以修改、终止未订立行纪确认单的委托信息,行纪确认单订立后不得无条件终止。

第四十五条 行纪委托流程

(一)交易商用自有账号登录行纪委托服务系统,仔细阅读并确认相关须知,并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自愿完成相关行纪服务协议的确认后,交易中心为其开通相关委托权限。

(二)委托邀请

交易商在行纪委托服务系统中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商品批次要求,先选择意向交收地点,向行纪服务商发出寻找货源/采购需求的委托邀请,邀请内容包括对应的商品数量、价格等信息;委托邀请发布成功的同时,交易中心按规则要求冻结其相应数额的诚意金。

商品销售方在“采销通”市场委托寻找的采购需求对应的商品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为其核定的商品销售数量总额范围以内。

交易中心将基于交易商提交的供货能力证明,为每个商品销售方核定其在“采销通”市场可委托寻找采购需求对应的商品数量总额,交易商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

对新设立企业,交易中心将按中小贸易企业平均销售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初始可委托销售货物总量。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后续的交易交收履约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其可销售货物总量。

(三)接受委托邀请

行纪服务商基于保持买卖双边需供动态平衡的原则,在收到交易商的委托邀请后,根据当日采销双边委托邀请情况有权选择接受或暂不接受委托邀请。行纪服务商接受委托邀请的,行纪服务商与交易商订立行纪确认单。

当日闭市前行纪服务商仍未接受委托邀请的,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将解冻交易商的诚意金。

(四)委托日风险补偿金结算

每日闭市结算时,交易中心根据行纪委托服务系统的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计算交易商的诚意金和风险补偿金,交易中心将冻结重新计算的诚意金,并对风险补偿金进行清算划转。行纪服务商与交易商变更双方订立的行纪确认单,行纪确认单的持单价为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

(五)委托终止

交易商与行纪服务商订立行纪确认单后,在该行纪确认单的委托有效期内,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求的变化,向行纪服务商发出终止执行行纪确认单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数量的终止申请,行纪服务商收到交易商终止申请后,将根据需供双边的动态平衡情况,选择接受或暂不接受终止申请。若需供双边的商品总量与价格可实现动态平衡,行纪服务商须接受交易商的终止申请。

交易中心根据委托终止事项计算委托终止补偿金并收取或支付给交易商。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应按规定在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诚意金、风险补偿金、委托终止补偿金、货款、服务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对每一交易商的诚意金、风险补偿金、委托终止补偿金、货款、服务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八条 诚意金比例或金额的提高、风险补偿金以及委托终止补偿金的计算结果都可能导致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交易商应随时查看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时,即视为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中心也可以其它通知形式告知交易商),交易商应在第2个委托日开市前或交易中心规定时限内及时补足资金或以终止行纪确认单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数量等形式,使其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若交易商未在交易规则要求的期限内使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风控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每日委托结束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提供其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及时查看当日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于次一个委托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同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如交易中心发现结算数据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五章 双向持单管理

第五十条 双向持单是指同一交易商既持有某商品批次的采购委托行纪确认单,同时又持有该商品批次的销售委托行纪确认单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为满足实体企业线上贸易与分销需求,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允许同一交易商可阶段性同时持有同一商品批次的采购委托行纪确认单和销售委托行纪确认单。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相关公告的要求在双向持单截止日期前,以终止委托或提前交收形式将其所持有的双向委托行纪确认单调整为单向持有(即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限要求,在限定日期前通过终止委托或提前交收形式,实现仅单向持有采购委托行纪确认单或销售委托行纪确认单)。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在双向持单截止日期前及时将双向持单调整为单向持单的,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采购委托行纪确认单和销售委托行纪确认单,进行强制终止,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风险情况等调整双向持单的诚意金缴纳方式、比例或金额,并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交易商。

第六章 现货交易

第五十三条 各商品批次的行纪委托时间、交易交收时间及标准等由交易中心根据该商品品种现货交易的通行做法在相关交易细则、公告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以提前交收方式进行商品交收的,按照以下方式完成现货交易,签署购销合同:

(一) 系统申请

相关商品批次到期前,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达成提前交收意向的购销双方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行纪服务商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双方持有的行纪确认单、提前交收商品数量、提前交收商品价格、交收地点、交收形式等。

(二) 合同签署

提前交收申请经行纪服务商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按照双方提前交收意向生成现货购销合同,交易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形成购销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与货款支付。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以到期交收方式完成商品交收的,在相关商品批次到期时,由行纪服务商根据行纪确认单的约定,在最后委托日闭市后对采/销双边交易商统一进行交收匹配,交易中心在交易日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为采/销双方交易商生成现货购销合同,采/销双方交易商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具体如下:

(一)交收申报

持有行纪确认单的交易商须在该商品批次最后委托日15:30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及时发起定货/交货申报,登记定货/交货意向,申报内容包括品质等级、数量、意向交收点等,定货/交货申报商品数量应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如行纪确认单持有方变更定货/交货申报相关事项,则以最后变更时间作为该交易商定货/交货申报发起时间,在此时间之前的申报无效。交收申报数量不得超出交易商当前持有的未申报的行纪确认单中的商品总量,否则该次申报无效。

持有同一商品批次行纪确认单的采购方交易商与持有行纪确认单的销售方交易商也可在交收申报时自主达成到期配对交收意向,双方申请经行纪服务商审核确认后,形成交收匹配单,到期按交收匹配单执行交收,达成交收申报匹配的不再参与到期统一交收配对。

(二)交收匹配

行纪服务商在最后委托日闭市后为所有持有该商品批次行纪确认单,且未提前交收、未自主匹配的交易商进行交收匹配。行纪服务商按“就近匹配、数量接近、时间优先、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匹配,并尽量满足交易商交收需求。

采销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且双方交收意向地一致的,行纪服务商按该意向地为双方确定交货地点;采销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但交收意向地不一致的,行纪服务商按销售方申报意向地为双方确定交货地点;采购方进行交收申报,销售方未进行交收申报的,行纪服务商按采购方意向地为双方确定交货地点;采销双方均未进行交收申报的,行纪服务商按该商品批次基准交收地为双方确定交货地点。

行纪服务商将在交易日发布交收匹配结果,交易商可及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查看。交易商参与“采销通”市场,即视为完全认同行纪服务商的到期交收匹配规则和交收匹配结果。

(三)合同生成及签署

交收匹配完成后,交易中心在对应商品批次的交易日,基于入市协议、行纪服务协议、行纪确认单条款的约定和匹配结果,按照购销合同基准价为交易双方生成现货购销合同。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采购交易商应付全额货款 =(购销合同基准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交收商品数量

商品销售交易商应收全额货款 =(购销合同基准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交收商品数量

其中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标准由交易中心在该商品批次公告中约定。

采/销双方交易商应于交易日内完成现货购销合同签署,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现货购销合同的,视为该交易商违规,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七章 现货交收

第五十六条 各商品批次的交收方式、标准等由交易中心根据该商品品种现货交易的通行做法在相关交易细则、公告或现货购销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现货交收方式按执行时间分为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两种方式。

第五十八条 提前交收的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购销双方交易商按现货购销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现货商品交收办理,包括货权转移、商品交付、货款支付、验收与发票开具。购销双方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将收/发货单据上传至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二)质量异议:采购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商品出库前或收到仓单等交收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交易中心将通知销售方交易商进行协商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商品出库前或采购方交易商在收到仓单等交收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九条 到期交收的货款支付流程如下:

(一)提交交收凭证或商品准备

商品交收采用“线上交收、线上结算”的:商品销售方须在该商品批次公告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足量的、并符合该商品批次交收标准的交收凭证用于交收。交易中心冻结对应交收凭证。商品销售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交收凭证的,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商品交收采用“线下交收、线下结算”的:商品销售方须根据合同约定准备符合该商品批次交收标准的足量商品用于交收。

(二)货款准备

商品交收采用“线上交收、线上结算”的:商品采购方须在该商品批次公告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支付剩余货款,交易中心冻结对应货款金额。采购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准备足额货款的,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商品交收采用“线下交收、线下结算”的:商品采购方须根据合同约定准备货款用于交收。

(三)货物交收与货款支付

交易商按相关现货购销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商品交收办理,包括货权转移、商品交付、货款支付、验收与发票开具。

(四)质量异议

商品采购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或收到交收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交易中心将通知商品销售方进行协商处理;如采/销双方交易商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商品出库前或商品采购方在收到交收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商品采购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六十条 在商品采购方收到商品交收凭证或商品之前,交收商品所产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商品销售方承担;商品交付过程中的过户费及过户后产生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商品采购方承担。

交收手续费、仓储费、过户费、出库费等费用标准参考交易中心公告执行。

第六十一条 商品采购方在收到交收凭证后须按凭证备注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提货、仓储延期等业务操作,逾期未办理由交易商与交收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 违规违约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账户在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易商在行纪委托服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参与行纪委托、现货交易与交收活动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行纪服务商、交易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六十四条 对于交易商违规违约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措施,以《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与交易中心相关公告为准。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异常情况

第六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交易商品品种的诚意金收取比例,交易商应按要求在其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委托准备金。

第六十六条 为保障“采销通”市场的稳定,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对行纪委托服务系统中的商品批次设置每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及下限限价,交易商可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范围内进行自由委托。当日最高/最低限价以前一日行纪服务指导价为基准,在此价格上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采/销双方交易商最终履约,避免因商品购销总量过大造成交收风险,行纪委托服务系统中对各商品批次的商品委托总量进行最大量限制,该最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需求总量的一定比例。必要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该商品委托总量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交易商有效合理参与“采销通”市场,减少误操作,避免信用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对单笔委托商品数量、单个交易商或多个关联交易商的商品委托总量进行最大量的限制,交易商可以书面申请提高其最大量的限额。

第六十九条 为了保障现货购销合同如约履行,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拒绝某个或某些交易商通过行纪委托服务系统进行行纪服务委托,或者直接限制某个或者某些交易商使用相关系统的权限。

第七十条 当市场出现异常行情,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商可能出现结算、交收危机,为控制和化解相关市场主体的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部分或全体交易商提高诚意金的标准;

(二)限制相关商品批次或账户的委托权限;

(三)调整委托时间,或暂停出现异常情况的商品批次;

(四)对已订立的行纪确认单采取限期终止、强制终止部分或全部行纪确认单;

(五)限制交易商对资金结算账户出金;

(六)调整某商品批次的行纪服务指导价;

(七)强制终止;

(八)其他可行措施。

第七十一条 因交易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致使无法委托或委托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委托,恢复委托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有效数据或上一委托日结算数据为有效委托数据。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二条 在行纪委托、现货交易、现货交收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临时调整行纪服务委托开始、结束时间,暂停行纪服务委托等措施:

(一)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

(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干预等社会原因;

(三)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故障、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突发事件;

(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五)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行纪委托、现货交易、现货交收等秩序混乱;

(六)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对非行纪服务委托时间发生的委托不予确认,对因不可抗力、系统障碍等非正常运行因素导致的委托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交易中心和利益相关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协商处理行纪确认单或现货购销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七十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委托、交易交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送达。

第七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的账户资金存管、行纪委托、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七十七条 交易商、行纪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机构、检验机构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交易商与银行金融机构基于双方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但不得将交易中心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所有涉及交易中心参与的诉讼、仲裁程序,必须按上述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管辖。

第七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并对交易资格采取暂停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八十一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冲突的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八十二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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