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首页
  • 公告与新闻
    • 交易公告
    • 公司新闻
    • 行业资讯
  • 业务规则
    • 政策法规
    • 业务规则
  • 客户服务
    • 入市指引
    • 客户服务
    • 天然气服务商
    • 成品油服务商
  • 交易模式
    • 拼单集采
    • 采销通
    • 现货商城
    • 订单通
    • 仓单交易
  • 交易行情
    • 交易信息
  • 金融服务
    • 卖方订单融资
    • 买方订单融资
    • 仓单质押融资
    • 票据贴现
    • 综合保理
    • 反向保理
  • 三公委员会
    • 三公委员会
  • 下载专区
    • 文件下载
    • 客户端下载
  • 数智生态
    • 智慧燃气运营
    • 智能采销管理
    • 安全专业能力平台
  •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企业愿景
    • 公司资质
    • 人才引进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隐私政策
业务规则
政策法规
业务规则
办法
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订单通”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6-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类大宗商品现货订单交易版块(以下简称“订单通”)的交易交收行为,维护现货交易交收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调货服务商、换货服务商、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检验机构等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 根据参与主体及角色不同,主要分为交易商、调货服务商、换货服务商和其他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资质要求,于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入市并取得相关交易资格,可在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交易市场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中心禁止居民自然人入市交易。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为交易商或其他机构提供与现货商品有关的调货、换货、仓储、物流、质检、金融、信息等相关市场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调货服务商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的,为交易商提供相关调货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八条 换货服务商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的,为交易商提供相关换货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九条 现货订单(以下简称“订单”)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交易交收相关权利、义务的电子协议。订单包含商品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方式、升贴水标准、计量方式、履约定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要素,各商品的相关信息要素和要求在商品上市公告中约定。

第十条 现货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中心采用履约定金制度保障购销双方的履约。

第十一条 订立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订单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商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以确保履约定金、货款、每日结算补偿金、转让补偿金、调货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或冻结。

第十三条 履约定金是指各市场主体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电子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电子提货凭证等经交易中心认定后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额度。相关商品订单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以交易中心公告或相关协议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交易商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交易商进行交易时,交易中心冻结的履约定金为:

履约定金=商品单价×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日终结算后,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应冻结的履约定金调整为:

履约定金=当日交易结算价×已订立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交易商交收时,交易中心冻结的履约定金为:

履约定金=交收结算价×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不同商品的履约定金比例由交易中心在相关商品的交易公告中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价(简称“结算价”)是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履约定金、补偿金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基准价格。结算价计算或选取方式为交易日当日相关商品订单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或每日闭市前一段时间内该商品订单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或交易中心选取的相关指数价格,具体计算或选取方式以相关公告为准。

当日无交易时,当日结算价为前一日的结算价。

若因交易异常导致结算价严重偏离实际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公开市场价格、相关指数价格或有关规定调整当日交易结算价。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定金、补偿金、交易手续费、调货服务费、交收手续费、货款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进行管理、核算、登记,并将相应指令通知指定结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为防止风险累积,降低履约风险,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交易中心采用结算补偿金制度。结算补偿金是指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在到期前,因相关商品订单当日结算价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结算补偿,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采购交易商每日结算补偿金为:

(每日结算价-持单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每日结算补偿金为:

(持单价-每日结算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以上结算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十七条 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订立的订单转让给其他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其中,调货转让是指交易商在成功转让“非当日订立的订单”时,由调货服务商提供相应订单的调货服务,保障订单及商品交收顺利履约的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转让补偿金是指交易商因转让(含调货转让)而支付或获得的资金。

采购交易商转让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转让价-持单价)×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转让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持单价-转让价)×商品数量

以上转让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十九条 调货是指采购交易商或销售交易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自愿调整商品交收时间的行为。调货行为发生后,采购交易商或销售交易商原持有的商品订单将由调货服务商进行履约。

第二十条 调货服务费是指调货服务商为交易商提供调货服务收取的费用。

交易商“当日订立、当日转让”的,交易商不支付调货服务费;交易商“非当日转让”的,交易商应根据商品上市公告和相关管理要求支付调货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交收是指交易商履行订单,办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货款收支等过程。

第二十二条 提货是指交易商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自行办理货物提取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到期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订单约定,在到期日交收,交付现货商品或者获得现货商品、货款收支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调货交收是指交易商将未到期的订单,向调货服务商申请提前交收,在到期日之前交付现货商品或者获得现货商品、货款收支等过程。

第二十五条 协议交收是指交易商协商一致,达成现货购销意向,向交易中心申请,自行完成订单履约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交收结算价是指订单到期当日,购销双方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时货款结算的基准价格。交收结算价为订单最后交易日的当日交易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电子交收凭证(以下简称“交收凭证”)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交收机构在收到合格商品后,通过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向存货人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见证即可提取仓储商品的、可转让的电子权利凭证;或是生产销售型企业通过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持有方可按载明规则到签发方指定地点提取商品的、可转让的电子权利凭证。

交收凭证的种类包括电子仓单、电子提货单等。

第二十八条 “订单通”市场设交收期,交收期包括交收申报期和交收日,交收申报期和交收日的设置具体以相关商品订单的交易交收细则或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交收申报是指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期内,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提货/交货意向,提交现货交收需求的过程。

第三十条 交收匹配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交收申报情况,为交易商进行配对的过程,交易商应按照配对结果完成货物交收。

第三十一条 质量异议截止日是指采购交易商提出质量异议的最后日期,商品出库时或采购交易商收到仓单等交收凭证后质量异议截止日。

第三十二条 交收方式按商品交收与资金结算形式分为“线上交收、线上结算”、“线下交收、线下结算”和“线下交收、线上结算”三种方式。交易中心相关商品订单支持的交收方式详见上市公告。

“线上交收、线上结算”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收凭证的转移、资金划转、发票确认等事项的交收方式。

“线下交收、线下结算”是指交易商按照双方约定线下完成商品交付、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事项的交收方式。

“线下交收、线上结算”是指交易商按照约定线下完成商品交付,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资金划转等事项的交收方式。

第三十三条 换货是指交易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向换货服务商申请调整货物交收地点、货物品质等,换货服务商响应确认后,变更货物交收地点、货物品质的过程。

第四章 现货交易及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订单通”的交易时间、各商品订单的相关信息要素和要求在商品上市公告中约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商品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用自有账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仔细阅读并确认相关须知,并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自愿完成相关协议的确认后,交易中心为其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二)订立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要求,选择意向交收地点、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数量/价格/品质/产地/交货时间等信息,通过交易系统的“订立”指令采购或销售商品,交易中心按规则要求冻结其相应数额的履约定金。交易商采购或销售商品的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为其核定数量总额范围以内。

(三)结算补偿金

每日闭市结算时,交易中心根据电子交易系统的当日结算价计算交易商的履约定金和结算补偿金,交易中心将冻结重新计算的履约定金,并对结算补偿金进行清算划转,交易商的订单持单价调整为当日结算价。

(四)转让

订单到期交收前,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转让”和“调货转让”指令转让订单。

转让达成后,电子交易系统计算并划转转让补偿金、释放已冻结的履约定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按规定在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履约定金、结算补偿金、转让补偿金、货款、服务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七条 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的提高、结算补偿金以及转让补偿金的计算结果都可能导致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交易商应随时查看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时,即视为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中心也可以其它通知形式告知交易商),交易商应在第2个交易日开市前或交易中心规定时限内及时补足资金或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订单中商品数量等形式,使其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若交易商未在交易规则要求的期限内使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风控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提供其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及时查看当日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于次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同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如交易中心发现结算数据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五章 现货交收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交收正常履行,交易商应自行将持有订单的商品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未按交易中心或相关公告要求及时完成持单商品数量调整的视为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相关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所持不足最小交收商品数量整数倍部分的现货订单按最后交易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下限不利价格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交易商全部承担。

第四十条 相关商品订单的交收期时间及交收标准等由交易中心根据现货交易的通行做法在相关细则和公告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现货交收方式分为到期交收、调货交收和协议交收三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订单通”市场设交收期,交收期包括交收申报期和交收日。交收申报期内,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交收申报,交收申报期的设置具体以相关商品订单的交易交收细则或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完成现货交收,交收日的设置具体以相关商品订单的交易交收细则或公告为准。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以到期交收方式完成商品交收的,由交易中心根据订单的约定对交易商统一进行交收匹配,交易商应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在订单到期日完成现货交收。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以调货交收方式进行商品交收的,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交收申请,交收申请包括意向交收价格、交收数量、交收地、货物品质等。在获得调货服务商的响应确认后,双方按照相关规则完成现货交收。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以协议交收方式进行商品交收的,经购销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结算盈亏后,双方自行完成交收。

第四十七条 发票开具

销售交易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采购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八条 在采购交易商收到商品交收凭证或商品之前,交收商品所产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销售交易商承担;商品交付过程中的过户费及过户后产生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采购交易商承担。

交收手续费、仓储费、过户费、出库费等费用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执行,交易中心未公告的参照相关机构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交易商在收到交收凭证后应按凭证备注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提货、仓储延期等业务操作,逾期未办理由交易商与交收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第六章 违规违约与处理

第五十条 交易商应对其账户在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参与现货交易与交收活动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进行司法处理时,交易中心有义务为争议方提供交易交收相关数据。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异常情况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本市场的平稳运营,控制市场风险,“订单通”市场实施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制度。对电子交易系统中的商品订单设置每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及下限限价,交易商可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范围内进行自由交易。当日最高/最低限价以前一日结算价为基准,在此价格上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第五十四条 为确保交易商有效合理参与市场,减少误操作,避免信用风险,“订单通”市场实施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中心对符合一致行动人行为的账户,将其持有的订单和交易、交收和提货限额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商最终履约,避免因商品购销总量过大造成交收风险,“订单通”市场实施交易、交收和提货限额制度。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关商品订单持单总量和每日交收量、单笔交易量、单一交易商持单量和每日交收量、交收地每日提货额等进行限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具体限额及调整以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交收细则或公告为准。

交易商可以书面申请提高交易、交收限额等,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市场公平,保障“订单通”市场稳定运行,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拒绝某个或某些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者直接限制某个或者某些交易商使用相关系统的权限。

第五十七条 当“订单通”出现异常行情,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控制和化解相关市场主体的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部分或全部市场主体提高履约定金的标准;

(二)限制相关商品或账户的交易、交收权限;

(三)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出现异常情况的相关商品订单的交易;

(四)对已订立的订单采取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强制退出部分或全部订单;

(五)限制部分或全部市场主体的出金;

(六)调整交易结算价;

(七)调整相关限额;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因交易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致使无法交易或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有效数据或上一交易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在现货交易交收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临时调整交易开始、结束时间,暂停交易等措施:

(一)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

(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干预等社会原因;

(三)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故障、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突发事件;

(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五)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现货交易交收等秩序混乱;

(六)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对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不予确认,对因不可抗力、系统障碍等非正常运行因素导致的交易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交易中心和利益相关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协商处理订单或现货购销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交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送达。

第六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六十四条 交易商、调货服务商、换货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机构、检验机构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

第六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并采取交易权限暂停、限制出入金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交易中心公告及相关实施细则为本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如公告、相关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发生冲突,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六十九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版权声明 企业愿景 公司资质 人才引进 隐私政策
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Microsoft Edge浏览器的最新版本
2023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证:津ICP备1600281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