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对现货交易实行交易商资质审核、履约定金/诚意金、价格变化幅度限制、交易量限制及持单限额、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商资质审核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资质审核制度。交易商需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交易中心交易现货商品相关业务,具有与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相关经营资质。交易中心禁止居民自然人入市交易。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须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格审核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在开展交易前需充分认真阅读理解交易中心制定的各类业务规则与交易公告,并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商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买卖自负、风险自担”的市场原则参与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结果及投资风险。
第三章 履约定金/诚意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定金/诚意金管理制度。履约定金/诚意金是指各市场主体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订单/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电子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电子提货凭证等经交易中心认定后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诚意金额度。
第八条 交易商需支付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由交易中心在各商品品种的交易规则或交易公告中明确。相关商品订单/行纪委托确认单的履约定金/诚意金比例或金额以交易中心公告或相关协议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交易商履约定金/诚意金比例或金额。
第四章 补偿金制度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补偿金制度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采销通”市场的补偿金主要分为风险补偿金和委托终止补偿金两种类型,“订单通”市场的补偿金主要分为结算补偿金和转让补偿金两种类型。
风险补偿金是指持有行纪确认单的交易商,在委托到期前,因该商品批次当日行纪服务指导价格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补偿,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委托终止补偿金是指委托终止执行后,交易商因委托终止而支付或获得的资金。
结算补偿金是指持有订单的市场主体,在订单到期前,因相关商品订单当日结算价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结算补偿,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第十条 交易商需支付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与管理规则由交易中心在相关交易细则或公告中明确。交易商应按要求及时在其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补偿金。
第五章 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制度,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品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或前一委托日的行纪服务指导价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市场基准价确定交易商品的当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二条 价格变化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或前一委托日的行纪服务指导价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市场基准价的一定变化区间内,超出该区间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不同商品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标准由交易中心在相关交易规则或公告中约定,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公告形式调整价格变化幅度限制的标准。
第十三条 当某一商品在价格区间的上限价格或下限价格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代转优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包括总持单量限额、单笔委托/交易量限额、单一交易商持单量限额等,交收限额制度包括单一交易商月交收限额,提货限额制度包括日最大提货量限额等,具体限额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交易商因生产经营需要超出商品限额标准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提高限额,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同一实控人的多个交易账号、对符合一致行动人行为的交易账号,交易中心视同为单一交易商进行管理,将其持有的订单/行纪委托确认单和交易、交收和提货限额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采取限制交易商持单、比例限单和数额限单等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限额管理标准。对超过限额管理标准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交易商进行限期转让或执行代为转让。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通过行纪委托确认单或商品订单或现货合同持有待销售交付或待采购接收的商品数量达到交易中心限额或要求报告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主动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资金、交易与持单情况,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交易商报告的内容范围。交易商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中心履行申报义务、或者做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交易中心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当各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交易账户或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一)提供的交收凭证存在虚假情况或其他异常情况;
(二)风险状况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
(三)当日结算后,可用资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未按照规定补足的;
(四)因违规应受到交易中心冻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冻结的;
(六)其他交易中心认为应予冻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易冻结后,剩余资金不足以偿付损失的,各市场主体必须及时补足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场主体须在账户冻结后,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相关交易风险,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解冻。
第二十三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订单通”市场实行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和强制退出制度;“采销通”市场实行限期终止和强制终止管理。。
(一)“订单通”市场
限期转让是指各市场主体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对其所持订单进行转让,以符合交易中心风险防控的要求。
代为转让是指市场主体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由交易中心对其所持订单进行及时转让,以有效化解交易风险的措施。强制退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交易中心对相关市场主体所持的部分或全部订单实施强制退出的措施,其中违规违约市场主体的部分或全部履约定金将作为补偿金支付给守约市场主体。
(二)“采销通”市场
限期终止是指交易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行纪服务商提出终止执行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行纪确认单,以符合交易中心风险防控的要求。
强制终止是指交易商出现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或交易商自主强烈要求时,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所持的部分或全部行纪确认单实施强制终止的措施,其中违规违约交易商的部分或全部诚意金将作为委托终止补偿金支付给守约交易商。
(三)交易中心实施相关风控措施时,违约方应缴纳手续费、调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实施相关风控措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相关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四)各个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各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或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中心提前准备的用于应对化解市场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风险而设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因市场波动或者商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当市场整体出现大面积的系统性风险,正常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完全实施并维持时,交易中心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后可动用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须在指定的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对风险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开立、变更或者注销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应当经监管部门同意核准后方可到指定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并于办理完毕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登记核算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变动等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在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的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只能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管,并与交易商的资金及交易中心的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等。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月核算风险准备金变化情况以及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的存管情况。
第三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
(一)初始启动资金:
交易中心在注册资本金中提取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风险准备金。
(二)后续提取资金:
交易中心自上述一次性提取后,按照月度净交易手续费收入总额的1%按月计提。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的财务科目列支按照有关财税管理制度及相应监管部门的制度要求具体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的后续提取资金,在每个财务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计提上一月度应当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数额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暂停计提风险准备金:
(一)当风险准备金达到1亿元时;
(二)交易中心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可抗力没有计提能力的;
(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在发现相关风险征兆或隐患时,可单独或同时采取要求相关交易商报告相关情况、口头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或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报告情况,或约见相关市场主体谈话,提醒风险:
(一)价格异常;
(二)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量明显异常;
(四)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报告情况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发布书面警示、公开谴责或向各市场主体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涉嫌严重违规、涉及重大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三)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各市场主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交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市场主体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市场主体送达。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主体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检验机构及为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当事人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等与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无论该种争议是因合同违约、提货手续、缔约过失还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该解决争议的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即使任何一方在争议解决中并非以第一被告(第一被申请人)角色参与其中,各方同意仍将各方之间的争议按上述仲裁条款进行解决,即各方不应因前述角色而改变仲裁条款对各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权。交易商与银行金融机构基于双方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但不得将交易中心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所有涉及交易中心参与的诉讼、仲裁程序,必须按上述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管辖。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并对交易资格采取暂停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停电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限制新挂/新摘现货订单/行纪委托确认单、暂停交易/委托、调整履约定金/诚意金比例、限制交收申报、限制出金、限期变更或转让、代为转让部分或全部订单/行纪委托确认单,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交易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冲突的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