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版块-LNG订单通(液化天然气线上分销与贸易市场)(以下简称“LNG订单通”)的交易交收行为,维护交易交收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第3号令)、《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订单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LNG订单通交易版块的现货订单交易与交收活动。交易中心LNG现货订单交易与交收系统包括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现货交收系统(以下简称“交收系统”)。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商应取得有关的经营许可后,方可在交易中心进行相应交易品种的交易交收业务。交易中心禁止居民自然人入市交易。
第五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及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LNG订单通的现货订单(以下简称“订单”)是指销售方基于真实产能、商品在库库存、实际商品采购合同、产能预购订单、拼单采购订单、税控系统导出的近期商品清单或开票明细、上游供货商或下游客户提供的近期供货/采购证明、公开市场交易数据等交易中心认可的现货供应能力,或采购方基于实际产业需求,由买卖双方基于自身商品买卖意愿,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出商品销售或采购要约,买方或卖方摘牌成交后,到期按要约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现货商品非标预售/预购订单。现货订单是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含商品品种、质量标准、数量、质量检验方式、计量方式、商品单价、履约定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升贴水标准、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要素,订单成交后不可撤销。
第七条 LNG订单通的现货订单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现货订单挂牌交易系统,以挂牌形式进行商品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中心采用履约定金制度作为履约保障。
第八条 订单挂牌交易分为挂牌采购商品和挂牌销售商品。
第九条 订单批次是指区分不同商品品种、不同交货区域和不同交货期的序列号,具体商品品种订单批次的标号规则、交易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信息由交易中心相关交易公告进行约定。
第十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现货订单买卖要约的交易商。
第十一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现货订单买卖要约进行承诺的交易商。
第十二条 订单订立指卖方或买方交易商在LNG订单通市场,依据自身的商品销售或采购需求,自主选择订单批次,并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订单批次规格要求发布需要销售或采购的商品数量、价格、意向交货地等信息,形成买卖要约,摘牌方摘牌后与挂牌方形成现货订单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订单转让指在LNG订单通市场,持有现货销售订单或现货采购订单的交易商,在订单到期前,通过挂牌采购或销售同一订单批次商品的形式,自主转让所持现货销售或现货采购订单的交易方式,其中转让现货销售订单简称为“买转”,转让现货采购订单简称为“卖转”。
为维护LNG订单通市场的交收秩序,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现货交易场所的合规要求,保障现货交收义务的有效履行,交易中心规定交易商在进行现货订单转让时,各个交易商买转与卖转的现货订单不能匹配成交。
第十四条 订单成交价(简称“成交价”)是指订单挂牌方和摘牌方通过交易系统成交后达成的商品交易单价。
第十五条 交易结算价是指交易日当日该订单批次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或每日闭市前最后一段时间内该订单批次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为商品单价,具体计算方式以相关公告为准。如当日交易结算价无法确定或异常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公开市场价格或交易结算价确认规则确定或修改当日交易结算价。
第十六条 持单价是指交易商当前持有的现货销售或采购订单的商品单价。交易商在订单成交时的持单价为订单成交价,次日交易商的持单价为上一交易日该订单批次的交易结算价。交易商所持订单的履约定金以持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收取。
第十七条 履约定金是指交易商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仓单等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额度。某一订单批次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交易商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交易商挂/摘牌商品时,交易中心冻结的履约定金为:
履约定金=挂/摘牌商品单价×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交易日日终结算后,持有采购/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应冻结的履约定金调整为:
履约定金=当日交易结算价×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订单到期前,交易中心可逐步提高该订单批次履约定金比例,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订单变更补偿金是指挂摘牌双方对订单中的商品买方、商品卖方、商品数量、价格、品质、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订单属性,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一项或多项属性变更约定后,由一方向另一方履行补偿义务而支付的资金,订单变更补偿金通常在交易商将所持现货订单进行成功转让时发生。
第十九条 结算补偿金是指持有现货采购/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在订单到期前因该批次现货订单的当日交易结算价格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持单损益,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在交易商之间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第二十条 交收结算价为该批次现货订单最后N个交易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交易中心在该批次现货订单最后交易日闭市后通过交易系统公布。该批次现货订单交易公告中另有规定的按公告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按规定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以确保履约定金、货款、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收付或冻结。
第二十二条 订单成交价、交易结算价和持单价等均以人民币计价,为含税金额。如有调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现货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定金、补偿金、货款、交易交收手续费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进行管理、核算、登记,并将相应指令通知指定结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该批次现货订单可以挂牌交易的最后日期。
第二十五条 订单交收日(以下简称“交收日”)是指现货订单挂摘牌双方按照订单批次的约定,完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签署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各类商品品种某订单批次的最后交易日、交收日等由交易中心在相关交易细则或交易公告中进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现货订单或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交收细则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所有权或交付货物或服务、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业务活动,是现货交易活动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交收申报是指商品购销双方在最后交易日17:00前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收系统登记定货/交货意向,提交现货交收需求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调货服务是指基于买方或卖方交易商的自主意愿,由调货服务商受让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持有的现货订单,并进行商品交收的行为。调货服务的相关流程与费用标准由相关公告或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与商品现货交易相关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某订单批次的价格出现价格幅度的上限价格或下限价格(以下简称“单向市”),是指某一订单批次,在某一交易日闭市前5分钟出现只有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采购(销售)要约申报、没有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销售(采购)要约申报,或者一有达到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销售(采购)要约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单向市,称为同方向单向市;在出现单向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单向市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向市。
第三十二条 LNG订单通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交易时间有调整的交易中心将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LNG订单通现货订单的相关信息要素和要求在交易中心LNG现货订单商品上市公告约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商品信息。
第三十四条 LNG订单通交易系统中的订单挂牌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挂牌采购或销售商品的价格,该价格为含税价,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修改、撤销没有成交的挂牌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摘牌成功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到期按订单约定签署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现货订单。
第三十六条 LNG订单通商品销售的交易商在交易中心各交易版块的挂牌销售商品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为其核定的商品销售总额范围以内。交易中心将基于交易商提交的供货能力证明,为每个销售方交易商核定其在交易中心各交易版块可挂牌销售的商品数量总额,交易商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新设立企业,交易中心将按中小贸易企业平均销售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初始可卖货总量。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后续的交易交收履约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其可销售商品总额。
第三十七条 现货订单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用自有账号登陆交易系统,仔细阅读并确认相关须知,并自愿完成相关行纪服务协议的确认后,交易中心为其开通商品挂摘牌交易权限。
(二)商品挂牌: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订单批次规格要求,先选择意向交收地点,再发布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数量、价格、品质、产地、交货时间等信息,形成商品买/卖要约;商品挂牌成功的同时,交易中心按规则要求冻结其相应数额的履约定金。
(三)商品摘牌:摘牌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协议的约定对挂牌方发布的商品买/卖要约按照匹配规则进行摘牌,摘牌成功后即视为买/卖双方完成了现货订单的订立或转让,摘牌成交的同时交易中心冻结相应数额的履约定金。
(四)为及时、准确的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和成交价格动态,保障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规定现货订单转让时,如出现同一批次现货订单的卖转挂牌要约与买转挂牌要约价格匹配的情形,将由调货服务商按照匹配的商品价格和商品数量,受让双方交易商所持现货订单,并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现货交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调货服务费由双方交易商承担,费用标准按相关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交易商参与LNG订单通现货订单挂摘牌交易的,即视为认同交易中心制定的上述规则。
(五)订单日结算:交易中心根据LNG订单通各订单批次的当日交易结算价计算交易商的履约定金和结算补偿金,当日交易结算价为交易商所持订单下一交易日的持单价。
(六)订单挂牌有效期内,未被摘牌和未被撤销的挂牌量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在LNG订单通进行挂牌和摘牌操作时应按规定,在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存入交易准备金,以确保履约定金、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货款、交易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对每一交易商的履约定金、结算补偿金、订单变更补偿金、货款、交易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和款项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条 交易商的结算补偿金和订单变更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一)结算补偿金
持有商品采购订单的交易商的结算补偿金 = (当日交易结算价 - 持单价) × 所持订单商品数量
持有商品销售订单的交易商的结算补偿金 =(持单价 - 当日交易结算价) × 所持订单商品数量
以上结算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所持商品订单当日亏损,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不足部分交易商需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或交易中心规定时限内补齐;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所持商品订单当日盈利。
(二)订单变更补偿金
持有商品采购订单的交易商在挂牌转让订单时,其订单变更补偿金=【(采购订单转让商品单价 - 持单商品单价) × 转让商品数量】/常数
持有商品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在挂牌转让订单时,其订单变更补偿金=【(持单商品单价 - 销售订单转让商品单价) × 转让商品数量】/常数
上述不同商品品种订单变更补偿金计算公式中的常数为1,交易公告中另有约定的按公告执行。
以上订单变更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四十一条 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的提高、结算补偿金以及订单变更补偿金的计算结果都可能导致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交易商应随时查看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要求时,即视为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中心也可以其它通知形式告知交易商),交易商应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或交易中心规定时限内及时补足资金,使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若交易商未在交易规则要求的期限内使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可用资金满足交易中心的要求,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提供其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及时查看当日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于次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同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如交易中心发现结算数据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双向持单是指同一交易商同时既持有某订单批次的采购订单,同时又持有该订单批次的销售订单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为满足实体企业线上贸易与分销需求,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允许同一交易商可阶段性同时持有同一订单批次的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相关公告的要求在双向持单截止日期前,以订单转让或提前交收形式将其所持有的双向订单调整为单向持有(即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限要求,在限定日期前通过订单转让或提前交收形式,实现仅单向持有销售订单或采购订单)。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在双向持单截止日期前及时将双向持单调整为单向持单的,则判定为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销售订单或采购订单,进行代为转让,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风险情况等调整双向持单的履约定金缴纳方式、比例或金额,并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交易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交收正常履行,交易商须在最后交易日前通过交易方式自行将持有订单的商品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未按交易中心或相关公告要求及时完成持单商品数量调整的视为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所持不足最小交收商品数量整数倍部分的现货订单按最后交易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下限不利价格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交易商全部承担。
第四十八条 现货订单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现货订单和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对相应的现货商品进行商品所有权变更或实物交收,并付清货款的手续办理过程。交易商需按照现货订单和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完成商品交收。交易中心跟踪监督交易商履约及交收过程,并为交易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九条 LNG订单通各批次订单最后交易日之前,买卖双方可申请提前交收,未提前交收的现货订单在订单到期后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到期交收。销售方交易商需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并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提前交收或到期交收形式进行合同签署与商品交收,如销售方交易商未能在订单到期前及时提供合格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完成销售订单转让,则判定该交易商违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提前交收是指持有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按照现货订单的约定,在交收系统中,自主发布并自愿达成提前交收意向,由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签订现货电子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收并付清货款的交收方式。
第五十一条 到期交收是指现货订单到期后,由交易中心按照现货订单的约定,对持有现货订单的购销双方在交收日统一进行交收匹配,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并在交收期内完成商品所有权变更或实物交收和付清货款的交收方式。交易商参与LNG订单通现货订单交易,即视为完全认同交易中心的到期交收匹配规则和交收匹配结果。
第五十二条 LNG订单通各批次现货订单到期后的商品交收及资金结算方式由各批次订单上市公告进行约定,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确认的商品交收进度释放双方交收履约定金。
第五十三条 LNG现货订单交易的提前交收流程:
(一)系统申请:
自主提前交收申报:LNG现货订单到期前,在交易中心交收系统达成提前交收意向的购销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收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提前交收订单信息、提前交收商品数量、提前交收商品价格、交收地点、交收形式等。
(二)合同签署:交易中心按交易商协商达成的交收意向为交易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交易双方在当天完成合同签署确认。
(三)购销双方交易商按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现货订单交收办理,包括货权转移、商品交付、货款支付、验收与发票开具。
(四)质量异议:采购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商品出库前或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交易中心将通知销售方交易商进行协商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商品出库前或采购方交易商在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四条 LNG现货订单交易的到期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报:
持有现货采购订单或销售订单的交易商须在该批次订单最后交易日17:00前,通过交易中心的现货订单交易系统发起定货/交货申报,登记定货/交货意向,申报内容包括品质等级、数量、意向交收点等,定货/交货申报商品数量应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整数倍。如订单持有方变更定货/交货申报相关事项,则以最后变更时间作为该订单定货/交货申报发起时间,在此时间之前的申报无效。
交收申报数量不得超出该交易商当前持有的未申报的现货采购订单商品总量,否则该次申报无效。。
(二)交收申报自主匹配
持有采购订单的交易商与持有销售订单的交易商可在交收申报时自主达成到期配对交收意向,双方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形成交收匹配单,到期按交收匹配单执行交收,达成交收申报匹配的订单不再参与到期统一交收配对。
(三)到期统一匹配:
现货订单到期后,交易中心在交收日为所有未提前交收、未自主匹配的该批次现货订单持有人进行订单交收匹配。交易中心按“时间优先、数量接近、就近匹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匹配,并尽量满足买方交收需求。交易中心将在交收日形成交收匹配结果,交易商可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查看。
交易商参与LNG订单通现货订单挂摘牌交易的,即视为认同交易中心的到期交收匹配规则和交收匹配结果。
(四)合同生成:
1.合同交收地点:买卖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且双方交收意向地一致的,交易中心按该意向地为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但交收意向地不一致的,交易中心按卖方申报意向地为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买方进行交收申报,卖方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交易中心按买方意向地为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均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交易中心按该批次订单基准交收地为双方生成现货电子购销合同。
2.合同价格:该批次现货订单交收结算价+交收地/品质等升贴水,升贴水标准由该批次订单的相关公告约定。
(五)合同签署:
购销双方交易商应于交收日及时完成相关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签署,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相关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的,该交易商构成违规,对方交易商有权提出交收异议,交易中心将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则或交易公告的约定对交易商进行处理。
(六)购销双方交易商按现货电子购销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现货订单交收办理,包括货权转移、商品交付、货款支付、验收与发票开具。
(七)质量异议:采购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商品出库前或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提出条件,如符合异议条件,交易中心将通知销售方交易商进行协商处理;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质检机构检验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提出检验方先行垫付,待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认定责任方后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商品出库前或采购方交易商在收到仓单等货权凭证后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采购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确认的发货及收货信息释放买卖双方交收履约定金。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应对其交易账户在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LNG订单通交易版块参与LNG现货订单交易交收活动产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五十八条 对于现货订单挂牌交易交收活动中交易商违规违约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措施,以《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与交易中心相关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交易商品品种的履约定金收取比例,交易商应按要求在其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及时存入足额的交易准备金。
第六十条 在履约过程中交易商需根据交易中心的履约定金标准及时缴纳或补足履约定金。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小于零时,交易中心以“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追加履约定金和订单转让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收到通知后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补足履约定金;
(二)未及时补足履约定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相关风险控制规则的规定对其所持现货订单执行代为转让措施。
(三)代为转让未成功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实施强制退出措施。
(四)因未及时补足履约定金而执行订单代为转让或强制退出程序,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为保障LNG订单通交易版块交易市场的稳定,减少意外波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品每日设置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交易商可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范围内进行自由报价,超出该区间的申报视为无效报价。当日最高/最低限价以前一日交易结算价为基准,在此价格上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第六十二条 在订单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单向市情形,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以公告形式及时调整价格变化幅度限制与履约定金标准。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购销双方交易商最终履约,避免商品采购销售量过大造成交收风险,交易系统中对各订单批次的商品采购和销售总量进行最大量限制,该最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需求总量的一定比例。必要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该商品采购量或销售量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交易商有效合理参与现货订单挂牌交易,减少误操作,避免信用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对单笔交易商品数量、单个交易商或多个关联交易商的采购量或销售量进行最大量的限制,交易商可以书面申请提高其最大量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持有的销售或采购商品数量达到交易中心限额要求的,交易商需接到通知后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6:00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具体报告标准按照交易中心大户报告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障现货电子购销合同如约履行,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拒绝某个或某些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货订单交易,或者直接限制某个或者某些交易商使用相关交易系统的权限。
第六十七条 为控制和化解交易中心及交易商的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出现异常行情、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商可能出现结算交收危机,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参与现货订单交易的部分或全体交易商提高履约定金的支付标准;
(二)限制相关现货订单交易品种或现货交易账户新挂/新摘现货订单交易的交易权限;
(三)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出现异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的现货订单交易;
(四)对已订立的现货订单采取限期变更或转让、代为转让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
(五)限制交易商对资金结算账户出金;
(六)调整某现货订单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价;
(七)强制退出;
(八)其他可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因交易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致使无法交易或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有效交易数据或上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第六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临时调整交易开始、交易结束时间、暂停交易等措施:
(一)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自然灾害;
(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政府干预等社会原因;
(三)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故障、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突发事件;
(四)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对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不予确认,对因不可抗力、系统障碍等非正常运行因素导致的交易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双方协商处理现货订单或现货电子购销合同项下的履约事宜。
第七十一条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交收行为及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送达。
第七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七十四条 交易商、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等与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无论该种争议是因合同违约、提货手续、缔约过失还是侵权行为导致的,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提起仲裁,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进行仲裁。该解决争议的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而失效。即使任何一方在争议解决中并非以第一被告(第一被申请人)角色参与其中,各方同意仍将各方之间的争议按上述仲裁条款进行解决,即各方不应因前述角色而改变仲裁条款对各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权。交易商与银行金融机构基于双方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但不得将交易中心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所有涉及交易中心参与的诉讼、仲裁程序,必须按上述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管辖。
第七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交易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有权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情况,并对交易资格采取暂停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交易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冲突的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七十九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