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履约定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履约定金是指交易商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电子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的仓单等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额度。
第三条 在不同的交易版块下,发售定金、认购定金、竞价定金等在交易生效后自动转为履约定金。
第四条 交易商需支付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由交易中心在各商品品种的交易规则或交易公告中明确。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公告形式调整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基于商品品种的不同,以及现货订单或购销合同等(以下简称“订单”)到期时间的差异,交易中心可制定不同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具体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五条 交易商需根据交易中心的履约定金标准及时缴纳或补足履约定金。若未能及时缴纳或补足,按照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产能预售交易版块/拼单集采交易版块
(一)在产能预售交易版块的产能发售过程中,交易商认购成功后须按相关制度或公告约定及时补足履约定金。
在拼单集采交易版块,竞价采购成功后,交易商应按相关制度或公告约定及时补足履约定金。
履约定金=订单(或合同)订立价格×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履约定金为具体数额的,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缴纳履约定金。
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及时补足履约定金的,则视为该交易商违规/违约。违约方已缴纳的认购定金或竞价定金将作为违约补偿金支付给相关守约方。该笔违约补偿金支付后即视为违约方已履行完所有违约补偿责任,该订单或合同终止。交易中心在其中不承担任何违约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二)在订单交易/转让过程中,出让交易商已缴纳的履约定金将被释放,受让交易商须缴纳履约定金。
受让交易商履约定金=订单订立价格×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履约定金为具体数额的,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缴纳履约定金。
(三)交易中心以履约风险率衡量交易商账户的风险状况。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履约风险率情况向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
(四)当日结算后,当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小于零时,交易中心有权以“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追加可用资金要求,交易商应在收到通知后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补足可用资金。
(五)未及时补足可用资金的产能发售方和集采供应方,则视为该交易商违规/违约。其已缴纳的全部履约定金和预计补偿金将作为违约补偿金支付给相关守约方。
(六)未及时补足可用资金的产能预售交易版块的产能认购方和拼单集采交易版块的拼单认购方(以下简称“认购方”),交易中心将在开市后代为转让交易商的订单,代为转让未成功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实施强制退出措施。
(七)当出现一个违约方对多个守约方、多个违约方对多个守约方形成违约的情况,原则上守约方按持单比例获得违约方的违约补偿金,具体以交易中心制定方案为准。
第七条 现货订单交易版块
(一)在订单订立时,交易商须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履约定金。
履约定金=订单订立价格×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二)在每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按每日交易结算价格重新计算履约定金。
当日履约定金=当日交易结算价×所持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当日履约定金大于已缴纳履约定金的,交易商须补足差额部分;当日履约定金小于已缴纳履约定金的,差额部分将被释放。
(三)在订单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交易商已缴纳的履约定金将被释放,受让方交易商须缴纳履约定金。
受让方交易商履约定金=订单转让价格×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四)交易中心以履约风险率衡量交易商账户的风险状况。交易商的履约风险率触及预警值时,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
(五)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小于零时,交易中心以“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追加可用资金和转让要求,交易商应在收到通知后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补足可用资金。
未补足可用资金的,交易中心将在开市后执行代为转让。
(六)代为转让未成功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实施强制退出措施。
第八条 现货商城交易版块
未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公告或交易双方约定及时补足履约定金的交易商,则视为该交易商违约。违约方已缴纳的履约定金等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公告或交易双方约定部分或全部作为违约补偿金支付给相关守约方。交易中心在其中不承担任何违约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第九条 代为转让及强制退出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条 商品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履约风险率的预警值等,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提前公示。
(一)交易商持单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收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价格变化幅度到一定水平时;
(四)达到价格变化幅度上限/下限时;
(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闭市时间较长时;
(六)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交易商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办法、制度有同等效力,如遇冲突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各交易版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