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价格变化幅度限制(现货订单交易版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变化幅度限制制度,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品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闭市价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市场基准价格确定交易商品的当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三条 交易商品的当日交易价格须在当日价格变动幅度范围内,超出该区间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四条 当某一批次商品订单或现货合同等(以下简称“订单”)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格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代转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不同交易商品的价格变化幅度标准由交易中心在相关交易规则中设定或以公告形式发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公告形式调整各商品价格变化幅度限制的标准。
第六条 在某批次订单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以公告形式及时调整价格变化幅度限制:
(一)某批次订单闭市时的价格出现价格幅度的上限价格或下限价格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价格变化幅度达到一定水平或与市场基准价格偏离一定程度时;
(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闭市时间较长时,具体调整比例以公告为准。
(四)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价格变化幅度的,须发布公告或通知。
第七条 某批次订单的价格达到价格幅度的上限价格或下限价格(以下简称“单向市”),是指某一批次订单,在某一交易日闭市前5分钟出现只有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采购(销售)要约申报、没有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销售(采购)要约申报,或者一有达到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销售(采购)要约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单向市,称为同方向单向市;在出现单向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向市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向市。
第八条 当某批次订单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后续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向市时,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将按照下表对下一交易日的履约定金比例、价格波动幅度进行调整。
交易情景 | 交易日 | 当日履约定金比例 | 当日价格波动幅度 |
常规行情 | D0交易日 | 基准履约定金比例 | 基准价格波动幅度 |
单向市 | D1交易日 | 基准履约定金比例 | 基准价格波动幅度 |
连续单向市 | D2交易日 | 基准履约定金比例+5% | 基准价格波动幅度+3% |
连续单向市 | D3交易日 | 基准履约定金比例+8% | 基准价格波动幅度+5% |
暂停交易 | D4交易日 | 确定D5交易日履约定金比例和价格波动幅度 |
由于履约定金比例调整导致交易商可用资金为负的,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和强制退出(现货订单交易版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表的调整幅度。
第九条 若D2、D3、D5交易日未出现单向市,则下一交易日的价格变化幅度、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恢复到正常水平。
第十条 若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向市(即连续三天达到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或下限),则当日闭市结算时,该批次订单的交易履约定金仍按照D3交易日的交易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收取,交易中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出金,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若D3交易日是该批次订单的最后交易日,则该批次订单直接进入交收。
(二)若D4交易日是该批次订单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批次订单按D3交易日的价格变化幅度、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继续交易,并在D5交易日直接进入交收。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中心将以公告形式通知该批次订单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
第十一条 若该批次订单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方向或双方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立交易权限,调整价格变化幅度、交易量限制、持单限额,限制出金,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强制退出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若D5交易日该批次订单的价格变化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则交易中心有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实施强制退出措施。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退出措施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价格变化幅度均恢复正常水平;若风险仍未化解,交易中心可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办法、制度有同等效力,如遇冲突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现货订单交易版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