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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和强制退出(现货订单交易版块)实施细则(试行)
2024-06-20

第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和强制退出(现货订单交易版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期转让是指交易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对其所持商品订单或现货合同等(以下简称“订单”)进行转让,以符合交易中心风险防控的要求。

第三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通知交易商对其所持订单实施限期转让:

(一)持单量超出持单限额规定的;

(二)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中心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转让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转让的。

第四条 代为转让是指交易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由交易中心对其所持订单进行及时转让,以有效化解交易风险的措施。

第五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通知交易商对其所持订单实施代为转让:

(一)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

(二)持单量超出持单限额规定的;

(三)所持订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的;

(四)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中心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转让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转让的。

第六条 代为转让时限为开市后至当日成交为止。

第七条 代为转让的数量确定

(一)属第五条第(一)项的代为转让:

1、先确定代为转让的商品订单批次

根据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先选出交易商所持单方向订单亏损的,按由多到少的顺序,优先选择单方向亏损多的;若交易商所持订单均盈利,按盈利由少到多的顺序,优先选择盈利少的。

若按上述方法执行代为转让无法在30分钟交易时间内完成,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同批次订单总订货量由多到少的顺序,优先选择订单总订货量最多的批次。

2、再确定不同交易商该批次订单的净持单亏损

若多个交易商需要代为转让的,按追加可用资金由多到少的顺序,先转让需要追加可用资金多的交易商。

(二)属第五条第(二)项的代为转让:按照交易商超过持单限额数量执行代为转让。

(三)属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代为转让,代为转让数量由交易中心根据涉及的交易商具体情况确定。

若交易商同时满足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中心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代为转让数量,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代为转让数量。

第八条 代为转让的价格确定

代为转让的价格按照“最优价格、优先成交”的原则实施;若电子交易系统暂无申报报价,则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起点进行挂单申报;若无法成交则按照每5分钟交易时间、当前交易价格±1%且满足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朝不利方向取整进行申报,直至达到价格波动幅度限制的上限或下限。

第九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

(一)风险警示

当交易商履约风险率触及预警值时,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

(二)通知

当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交易中心以“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追加可用资金和转让要求。“通知书”可通过短信、电子交易系统或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方式发送。当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三)执行及确认

1、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足可用资金。未补足的交易商将由交易中心执行代为转让至满足交易中心要求。

2、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3、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获取代为转让执行记录。

4、当日代为转让未成功的,交易中心将在当日结算时实施强制退出措施。

第十条 强制退出是指交易商出现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所持的部分或全部订单实施强制终止的措施,其中违规违约交易商的部分或全部履约定金将作为补偿金支付给守约交易商。

第十一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通知交易商对其所持订单实施强制退出:

(一)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且代为转让未成功的;

(二)市场出现连续单向市,交易商无法转让成功的;

(三)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

(四)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中心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

第十二条 强制退出的数量

(一)属第十一条第(一)项的强制退出:

当日结算时,交易中心根据可用资金为正的原则,实施强制退出措施,确定强制退出数量。

(二)属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强制退出,强制退出数量由交易中心根据涉及的交易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强制退出价格

交易中心有权将当日结算价格、市场基准价格、当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或下限中不利违约方的价格作为强制退出价格。

第十四条 强制退出的执行

(一)属第十一条第(一)项的强制退出

1、当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违规违约交易商以价格变化幅度上限(下限)价格申报转让而未成交的代为转让订单,以该日价格变化幅度上限(下限)价格,与该批次订单净持单盈利交易商匹配,对双方所持订单实施强制退出。

2、交易商单位净持单盈亏的计算方法

单位净持单盈亏=单位净持单盈亏的总和(元)/净持单量(数量单位)

净持单盈亏的总和是指在交易商该批次订单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单数的订单实际订立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3、持单盈利交易商强制退出分配原则

单位净持单盈利的交易商均列入强制退出范围。交易中心按从高到低盈利比例的顺序,将违约交易商与盈利交易商进行分配成交。

基于以上强制退出匹配结果,交易中心有权参考交易商持单盈利情况、历史盈利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匹配结果。交易商参与现货订单交易的,即视为认同交易中心强制退出的分配原则和结果。

(二)属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强制退出,由交易中心在当日结算时,根据涉及的交易商具体情况确定。

若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 代为转让及强制退出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办法、制度有同等效力,如遇冲突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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