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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账户冻结实施细则(试行)
2024-06-20

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账户冻结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对参与现货交易、交收业务及服务的交易商实行账户冻结制度。

第三条 冻结措施包括:

(一)冻结交易商交易权限;

(二)冻结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的出金;

(三)冻结交易商交易账户;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冻结方式。

第四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一)交易商提供的交收凭证存在虚假情况;

(二)交易商的风险状况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

(三)当日结算后,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未按照规定补足的;

(四)因违规违约应受到交易中心冻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冻结的;

(六)国家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

(七)交易中心认为应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监督,并在核实后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六条 因其他违规违约导致的交易风险、交收风险、资金结算风险等,为了防止风险继续扩大,交易中心将采取一种或多种冻结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第七条 交易商须在账户冻结后,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相关交易风险,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解冻。

第八条 交易商冻结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各类风险。冻结期间,交易商应当对已有持单承担履约义务。

第九条 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办法、制度有同等效力,如遇冲突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各交易版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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