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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订单通”市场风险控制实施细则(试行)
2026-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类大宗商品现货订单交易版块(以下简称“订单通”)现货交易的风险管控,维护“订单通”现货交易交收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总则(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订单通”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对“订单通”市场实行履约定金管理、补偿金管理、价格变化幅度限制管理、市场退出管理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 交易商、调货服务商、换货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检验机构、交易中心等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并认同交易中心实施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结果。

第二章 履约定金管理

第四条 履约定金是指各市场主体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电子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电子提货凭证等经交易中心认定后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额度。

履约定金的类型包括交易履约定金、交收履约定金、发票履约定金等。

第五条 各市场主体应支付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由交易中心在各商品上市公告或协议中确定。为维护交易交收秩序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交收整体情况,通过公告形式调整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基于商品品种的不同、订单到期时间的差异,交易中心可制定不同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具体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六条 各市场主体需根据交易中心的履约定金标准、交易交收情况等保证其在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中有足额可用资金。

订单到期前,交易中心可逐步提高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七条 在订单订立时,交易中心冻结的交易履约定金为:

交易履约定金=商品单价×商品数量×交易履约定金比例

第八条 在每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按每日交易结算价格重新计算履约定金。

当日履约定金=当日交易结算价×所持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当日履约定金大于已缴纳履约定金的,交易商须补足差额部分;当日履约定金小于已缴纳履约定金的,差额部分将被释放。

第九条 在订单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交易商已缴纳的履约定金将被释放,受让方交易商须缴纳履约定金。

受让方交易商履约定金=订单转让价格×订单商品数量×履约定金比例。

第十条 交易中心以履约风险率衡量各市场主体账户的风险状况。各市场主体的履约风险率触及预警值时,交易中心以短信或站内信的方式对各市场主体发出风险警示。

各市场主体的可用资金小于零时,交易中心以短信或站内信的方式向有关市场主体下达追加可用资金和订单转让通知,各市场主体应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可用资金。

次一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各市场主体可用资金仍小于零的,交易中心将执行代为转让等风控措施。

第十一条 代为转让未成功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中心将实施强制退出的风控措施。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风险率的预警值等,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公示。

(一)持单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收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价格变化幅度到一定水平时;

(四)达到价格变化幅度上限/下限时;

(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闭市时间较长时;

(六)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高时;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各市场主体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市场主体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

第三章 补偿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补偿金管理制度以有效控制履约风险,补偿金主要分为结算补偿金和转让补偿金。

第十五条 结算补偿金是指持有订单的市场主体,在订单到期前,因相关商品订单当日结算价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结算补偿,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采购方每日结算补偿金为:

(每日结算价-持单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销售方每日结算补偿金为:

(持单价-每日结算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以上结算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市场主体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市场主体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不足部分市场主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补齐;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市场主体应获补偿。

第十六条 转让补偿金是指订单转让后,各市场主体因订单转让而支付或获得的资金。

采购方转让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转让价-持单价)×商品数量

销售方转让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持单价-转让价)×商品数量

以上转让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市场主体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市场主体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不足部分市场主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补齐;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市场主体应获补偿。

第四章 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强制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实行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和强制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当市场主体履约风险率触及预警值时,交易中心对相关市场主体发出风险警示。

第十九条 限期转让是指各市场主体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对其所持订单进行转让,以符合交易中心风险防控的要求。

第二十条 当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对其所持订单实施限期转让:

(一)持单量超出持单限额规定的;

(二)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中心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转让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转让的。

原则上,限期转让时限为当日开市后30分钟内。

第二十一条 代为转让是指市场主体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由交易中心对其所持订单进行及时转让,以有效化解交易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通知市场主体对其所持订单实施代为转让:

(一)可用资金小于零时;

(二)持单量超出持单限额规定的;

(三)所持订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的;

(四)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中心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转让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转让的。

第二十三条 代为转让时限为开市后30分钟至当日成交为止。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有权选择对相关市场主体所持有的订单进行代为转让,直至可用资金为正。

第二十五条 代为转让的价格确定

代为转让的价格按照代为转让执行时刻“最优价格、优先成交”的原则实施;若电子交易系统暂无申报报价,则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起点进行挂单申报,直至达到价格波动幅度限制的上限或下限。

第二十六条 强制退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市场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或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交易中心对相关市场主体所持的部分或全部订单实施强制退出的措施,其中违规违约市场主体的部分或全部履约定金将作为补偿金支付给守约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当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并有权对其所持订单实施强制退出:

(一)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按要求补足可用资金的;

(二)无法代为转让成功的;

(三)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

(四)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中心处罚的,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交收资质、不满足最小交收单位整数倍等;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

第二十八条 强制退出数量由交易中心根据相关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市场主体可用资金为负的,强制退出至可用资金为正。

第二十九条 强制退出价格

交易中心有权将当日结算价、市场基准价格、当日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或下限中不利违约方的价格作为强制退出价格。

第三十条 守约方强制退出分配原则

守约交易商均列入强制退出范围。交易中心按盈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违约市场主体与守约交易商进行分配成交。交易中心有权参考交易商持单盈利情况、历史盈利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匹配结果。

交易商参与“订单通”市场的,即视为认同交易中心强制退出的分配原则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施代为转让及强制退出等风控措施时,违约方应缴纳手续费、调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代为转让及强制退出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相关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价格变化幅度限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变化幅度限制管理制度,由交易中心根据前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价、闭市价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市场基准价格确定当日最大价格变化幅度。

第三十三条 当日交易价格须在当日价格变动幅度范围内,超出该区间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不同订单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公告形式调整不同商品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标准。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以公告形式及时调整价格变化幅度限制:

(一)闭市时的价格出现价格幅度的上限价格或下限价格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价格变化幅度达到一定水平或与市场基准价格偏离一定程度时;

(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闭市时间较长时;

(四)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价格变化幅度的,须发布公告或通知。

第三十六条 单向市是指交易日闭市时出现只有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采购(销售)申报、没有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销售(采购)申报,或者一有达到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销售(采购)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下限)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单向市,称为同方向单向市;在出现单向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向市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向市。

第三十七条 当某商品订单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后续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为D2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向市时,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将按照下表对下一交易日的履约定金比例、价格变化幅度进行调整。

image.png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幅度标准。

第三十八条 若D3、D4交易日未出现单向市,则下一交易日的价格变化幅度、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向市(即连续三天达到价格变化幅度的上限或下限),则当日闭市结算时,该订单的履约定金仍按照D4交易日的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收取,交易中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出金。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在D5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公告,采取单方向或双方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定金比例或金额,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立的交易权限,调整价格变化幅度、交易量限制、持单限额,限制出金,限期转让、代为转让、强制退出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第六章 限额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包括总持单量限额、单笔交易量限额、单一交易商持单量限额等,交收限额制度包括单一交易商月交收限额,提货限额制度包括日最大提货量限额等,具体限额以相关公告为准。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提高限额,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同一实控人的多个交易账号、对符合一致行动人行为的交易账号,交易中心视同为单一交易商进行管理,将其持有的订单和交易、交收和提货限额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应当按照《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大户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大户持单报告,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中心履行申报义务、或者做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交易中心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大户持单报告、市场风险情况等,有权要求交易商降低其持单量,交易商应按交易中心要求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商承担。

第七章 账户冻结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参与“订单通”各市场主体实行账户冻结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冻结措施包括:

(一)冻结交易权限;

(二)冻结资金结算账户的出金;

(三)冻结交易账户;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冻结方式。

第四十七条 当各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一)交收凭证存在虚假情况;

(二)风险状况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

(三)当日结算后,可用资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未按照规定补足的;

(四)因违规违约应受到交易中心冻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冻结的;

(六)国家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

(七)交易中心认为应冻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监督,并在核实后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四十九条 因其他违规违约导致的交易风险、交收风险、资金结算风险等,为了防止风险继续扩大,交易中心将采取一种或多种冻结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各市场主体应在账户冻结后,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相关交易风险,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解冻。

第五十一条 各市场主体冻结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各类风险。冻结期间,各市场主体应当对已有持单承担履约义务。

第五十二条 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损失由各市场主体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市场退出管理

第五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关品种进行全市场强制退出:

(一)调货服务商无法正常履约的;

(二)市场价格持续大幅偏离实际情况的;

(三)市场出现大范围交收违约或异常情况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相关商品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自然灾害等

(六)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因调货服务商无法履约导致相关商品市场退出的,调货服务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相关商品市场的退出措施,交易中心将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相关办法、制度有同等效力,如遇冲突部分,以最后发布的文书文件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相关双方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交易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各方的商业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订单通”市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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