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交易交收业务,保障交易交收秩序,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订单通”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电子交收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交易交收业务按本细则执行,交易商、调货服务商、换货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机构、检验机构、交易中心等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在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交易交收等相关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现货订单(以下简称“订单”)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交易交收相关权利、义务的电子协议。订单包含商品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方式、升贴水标准、计量方式、履约定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要素,各商品的相关信息要素和要求在商品上市公告中约定。
第五条 订立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订单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履约定金是指各市场主体存放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账户中以担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被现货电子交易占用的履约资金;除货币资金外,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指定交收机构签发的电子提货凭证等经交易中心认定后也可以作为履约担保充抵本应在账户中冻结的履约定金额度。
第七条 交易结算价(简称“结算价”)是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履约定金、补偿金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转的基准价格。结算价计算方式为交易日当日相关商品订单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交易时,当日结算价为前一日的结算价。
若因交易异常导致结算价严重偏离实际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公开市场价格、相关指数价格或有关规定调整当日交易结算价。
第八条 结算补偿金是指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在订单到期前,因相关商品订单当日结算价或当日市场基准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结算补偿,需根据交易中心当日结算结果每日进行清算划转。
第九条 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订立的订单转让给其他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其中,调货转让是指交易商在成功转让“非当日订立的订单”时,由调货服务商提供相应订单的调货服务,保障订单及商品交收顺利履约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调货是指采购交易商或销售交易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自愿调整商品交收时间的过程。调货发生后,采购交易商或销售交易商原持有的商品订单将由调货服务商进行履约。
第十一条 调货服务费是指调货服务商为交易商提供调货服务收取的费用。
交易商“当日订立、当日转让”的,交易商不支付调货服务费;交易商“非当日转让”的,交易商应根据商品上市公告和相关管理要求支付调货服务费。
第十二条 交收是指交易商履行订单,办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货款收支等过程。
第十三条 到期交收是指交易商根据订单约定,在到期日交收,交付现货商品或者获得现货商品、货款收支等过程。
第十四条 调货交收是指交易商将未到期的订单,向调货服务商申请提前交收,在到期日之前交付现货商品或者获得现货商品、货款收支等过程。
第十五条 协议交收是指交易商协商一致,达成现货购销意向,向交易中心申请,自行完成订单履约的过程。
第十六条 交收结算价是指订单到期当日,购销双方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时货款结算的基准价格。交收结算价为订单最后交易日的当日交易结算价。
第十七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交收采用“线上交收”的方式。
电子交收凭证(以下简称“交收凭证”)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交收机构在收到合格商品后,通过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向存货人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见证即可提取仓储商品的、可转让的电子权利凭证;或是生产销售型企业通过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签发的,载明提货权的、持有方可按载明规则到签发方指定地点提取商品的、可转让的电子权利凭证。
交收凭证的种类包括电子仓单、电子提货单等。交收凭证须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效。
“线上交收”以交收凭证线上过户的方式进行交收。
第十八条 提货是指交易商按照指定交收机构要求,自行办理货物提取的过程。
第十九条 换货是指交易商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向换货服务商申请调整货物交收地点、货物品质等,换货服务商响应确认后,变更货物交收地点、货物品质的过程。
第二十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交易报价为含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交易标的为订立之日起第29天到期交收的现货商品订单。
第二十二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00-11:30 、13:30-16:00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交易中心不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到期的订单,提前至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收。
第二十三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商品代码为92QY-HZ-WS-29。
第二十四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二十五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
第二十六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每日交易价格变动幅度限制为±5%。
第二十七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交易履约定金比例为20%。
第二十八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交收品标准为GB17930-2016(国六)现行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交收履约定金比例为20%。
第三十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发票履约定金比例为20%。
第三十一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最小交收单位为10吨。
第三十二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已订立订单的最后交易日为订单订立之日起的第29个自然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三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已订立订单的交收期分为交收申报期和交收日,其中交收申报期为订单订立之日起的第15个自然日到22个自然日,交收日为订单订立之日起的第29个自然日,交收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三十四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实施限额管理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包括总持单量限额、单笔交易量限额、单一交易商持单量限额等,交收限额制度包括单一交易商月交收限额,提货限额制度包括日最大提货量限额等,具体限额以相关公告为准。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提高限额,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指定交收机构包括指定交收厂库、指定交收仓库等,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以提前公告的形式对上述条款和要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按照交易中心设定的要求,选择意向交收地点、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数量/价格/品质/产地/交货时间等信息,通过交易系统的“订立”指令采购或者销售商品,交易中心按规则要求冻结其相应数额的交易履约定金。交易商采购或销售商品的数量总额,应在交易中心为其核定数量总额范围以内。
交易商进行交易时,交易中心冻结的交易履约定金为:
交易履约定金=商品单价×商品数量×交易履约定金比例
第三十八条 每日闭市结算时,交易中心根据电子交易系统的当日结算价计算交易商的交易履约定金和结算补偿金,交易中心将冻结重新计算的交易履约定金,并对结算补偿金进行清算划转,交易商的订单持单价调整为当日结算价。
日终结算后,持有订单的交易商,应冻结的交易履约定金调整为:
交易履约定金=当日交易结算价×已订立商品数量×交易履约定金比例
采购交易商每日结算补偿金为:
(每日结算价-持单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每日结算补偿金为:
(持单价-每日结算价)×已订立商品数量
以上结算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不足部分交易商在次一交易日9:30前补齐;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三十九条 订单到期交收前,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转让”和“调货转让”指令转让订单。转让达成后,电子交易系统计算并划转转让补偿金、释放已冻结的履约定金。
采购交易商转让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转让价-持单价)×商品数量
销售交易商转让补偿金计算方式为:
(持单价-转让价)×商品数量
以上转让补偿金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该交易商应支付金额,交易中心将从该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中扣减,不足部分交易商在次一交易日9:30前补齐;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该交易商应获补偿。
第四十条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交易商,应在订单进入交收日之前及时对所持订单进行处理,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关订单代为转让或强制退出。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交收时,交易中心冻结的交收履约定金为:
交收履约定金=交收结算价×商品数量×交收履约定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的交收采用“线上交收”的方式。“线上交收”以交收凭证线上过户的方式进行交收。
第四十三条 交收凭证注册
交易商将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货物存入指定交收机构后,登录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填写交收凭证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交收机构审核确认注册申请后出具交收凭证。交收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成为可用交收凭证。
指定交收机构应对交收凭证项下货物进行妥善管理。在交收凭证存续期间,指定交收机构仅凭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发出的指令,办理交收凭证项下货物提货权变更、出库等相关业务,交易商非通过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发出的指令,指定交收机构均不得接受。
第四十四条 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交收凭证的信息应至少包含:
(1)交收凭证编号;
(2)存货人的名称;
(3)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4)储存场所;
(5)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到期交收
(一)交收申报
交易商应在交收申报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15:30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交收申报。
(二)交收准备
订单交收日12:00点前,销售交易商应完成交收凭证提交,采购交易商应补足货款。
(三)交收执行
交易中心按照“就近匹配、数量接近、时间优先、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交收匹配,交易商应接受最终交收匹配结果。购销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且双方交收意向地一致的,交易中心按该意向地为双方确定交货地点;购销双方均进行交收申报,但交收意向地不一致的,交易中心按销售方申报意向地为双方确定交货地点。
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采购交易商应付全额货款 =(交收结算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交收商品数量
商品销售交易商应收全额货款 =(交收结算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交收商品数量
其中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标准由交易中心在公告中约定。
(四)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时,交易中心向销售交易商划转并冻结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以发票履约定金的方式冻结在采购交易商账户内;交易中心同步将交收凭证过户给采购交易商;销售交易商使用仓库交收凭证进行交收的,采购交易商凭证完成提货或将交收凭证注销后,交易中心解冻相应货款;销售交易商使用厂库交收凭证进行交收的,采购交易商凭证完成提货并在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确认后,交易中心解冻相应货款。
采购交易商应及时向销售交易商获取足额发票,若发生发票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交易中心按照交收结果,为交易商出具交收结算单;购销双方达成一致的,可在电子交易系统自行完成相关现货购销合同的签署和下载。
第四十六条 调货交收
(一)交收申请
每个交易日的14:00前,交易商可申请将未到期的订单以调货交收形式进行提前交收。交易商拟以调货交收方式进行商品提前交收的,交易商应先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调货交收申请,交收申请包括意向交收价格、交收数量、交收地、货物品质等。
调货服务商接受调货申请后,购销双方应及时备齐足额货款和准备足量交收凭证。
(二)盘面结算
当日闭市结算时,交易中心按照调货交收达成时的交易加权平均价为交易商进行盘面结算和盈亏划转、释放交易履约定金、冻结交收履约定金。
(三)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时,交易中心向销售交易商划转并冻结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以发票履约定金的方式冻结在采购交易商账户内;交易中心同步将交收凭证过户给采购交易商;销售交易商使用仓库交收凭证进行交收的,采购交易商凭证完成提货或将交收凭证注销后,交易中心解冻相应货款;销售交易商使用厂库交收凭证进行交收的,采购交易商凭证完成提货并在交易中心货物登记与管理平台确认后,交易中心解冻相应货款。
采购交易商应及时向销售交易商获取足额发票,若发生发票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交易中心按照交收结果,为交易商出具交收结算单;购销双方达成一致的,可在电子交易系统自行完成相关现货购销合同的签署和下载。
第四十七条 发票管理
销售交易商应在货款划拨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交易商应在收到发票后向交易中心进行确认,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交易商未确认收到发票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采购交易商确认收到发票,交易中心释放并向销售交易商划拨发票履约定金;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另有约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交易中心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协议交收
(一)交收申请
订单订立之日起至订单交收日之前,交易商线下达成协议交收意向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申请,交收申请中应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交收地点、提货方式等信息。
(二)盘面结算
购销双方交易商达成协议交收意向,经交易中心同意,当日闭市结算时,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商协议价格为交易商进行盘面结算和盈亏划转、释放交易履约定金。购销双方交易商所持订单交收日不一致的,双方均应支付相应的调货服务费。
(三)交收执行
交易商按协议价格自行完成商品交付、货款划拨等。
(三)监督管理
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十九条 根据实际购销需求,交易商可向换货服务商申请换货服务。交易商应与换货服务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双方按约定执行。换货服务另有规定的,以交易中心相关公告为准。
第五十条 单一交收凭证项下货物应存放在同一指定交收机构内。
第五十一条 指定交收机构入库/提货计划申报方式、日最大入库/提货量、入库/提货方式及收费标准、入库/提货排队规则等,将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 交收货物的数量、质量、品质等由指定交收机构负责认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应按照指定交收机构的管理要求提前进行入库/提货计划的申报,指定交收机构批准后,交易商应按计划进行货物入库/提货。交易商的提货申请一旦发起不允许撤回。
若交易商提交的入库/提货计划累计超过指定交收机构日最大入库/提货量时,指定交收机构按公示规则根据申报顺序进行统筹安排货物延期入库/提货。
若因指定交收机构的常规检修、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商无法提货的,免除指定交收机构责任,指定交收机构应及时公示上述情况。
由于指定交收机构的原因导致延期提货的,指定交收机构应及时通知交易商顺延提货时间并免除该期间的仓储费。
第五十四条 货物在交付前及交付当日产生的仓储费由销售交易商承担。货物交付后,指定交收机构应给予采购交易商一定免仓期用于提取货物。免仓期结束后产生的仓储费由采购交易商承担。免仓期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十五条 指定交收机构交付货物的数量以入库/提货计量为准,存货损耗及出入库溢短以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市场主体发生违规违约时,交易中心有权冻结相关市场主体资金、履约定金及交收凭证,双方应当首先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一致的,交易中心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相应资金、交收履约定金及交收凭证的划转和清退。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中心冻结的资金、交收履约定金及交收凭证价值不足以赔付守约方违约金或赔付后守约方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由守约方自行循法律途径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公告,对华中区域完税92号汽油“订单通”交易交收活动中交易商违规违约行为进行界定和实施处置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场主体间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交易中心有义务为争议方提供交易交收相关数据。
第六十条 交易商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转让手续费、交收手续费、调货服务费和换货服务费等。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对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进行公示,并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月度为交易商开具相关发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的《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总则》、《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订单通”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电子交收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和公告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